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放宽审批条件提高审批效率促进市场主体增量增效转型升级的8条举措的通知

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放宽审批条件提高审批效率促进市场主体增量增效转型升级的8条举措的通知

乌政办〔2013〕374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市工商局关于放宽审批条件提高审批效率促进市场主体增量增效转型升级的8条举措》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批转,请市属各单位学习借鉴,降低门槛,提高效率,营造便捷高效的投资创业环境,为首府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2013年6月26日

市工商局关于放宽审批条件提高审批效率促进市场主体增量增效转型升级的8条举措

为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促进市场主体增量增效、转型升级和首府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特就放宽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行政审批条件、提高审批效率出台以下8条举措:

一、放宽企业名称登记的审批条件

允许企业在名称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转让名称或字号。

二、放宽企业住所登记的审批条件

允许没有办公实体的电子商务等企业托管于商务秘书企业住所注册登记;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允许企业在外的非经营性活动场所不办照;允许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联系地址注册登记。

三、放宽经营范围登记的审批条件

允许新兴产业企业在经营范围中使用符合国际惯例、行业标准的用语,灵活核定其经营范围;除娱乐场所登记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法令有明确规定的外,消防事项的审批不作为其他行业登记的前置许可条件。

四、放宽企业资金登记的审批条件

允许企业验资报告中不提交银行出资证明及非货币出资证明文件;允许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在注册资本未全部缴足前申请减少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转让股权、吸收新股东入股、修改章程中出资时限(不得超过法定出资时限);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五、放宽企业年检条件

因遗漏等原因未参加当年企业年检的,可暂不吊销营业执照,连续两年未年检的再予以吊销。

六、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以净资产折股验资;允许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及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时,注册资本不受出资形式限制;允许与母公司只有联营、契约关系的企业,成为企业集团成员;允许连锁店门店持加盖原登记机关印章的总部执照复印件申办营业登记,免予办理核转手续。

七、支持国有企业改革

国有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全资公司的,可不再进行资产评估,直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净资产数额确认文件进行验资;其他国有、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可以其评估净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国有企业组建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公司的,允许以股权划转的形式出资,经有关权限部门或投资主体同意后,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允许改制后公司继续沿用改制前许可经营范围,有效期内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八、实行审批事项“三个一”工作规范

全市工商系统“一站式”服务窗口审批事项实行一个标准、一个时限、一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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