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法治县区先进单位创建考评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中共浙江省湖州市委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1-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度法治县区先进单位创建考评工作的通知

湖委办通〔2012〕3号

各县(区)委,市级有关部门党委(党组):

按照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要求,近期我市将开展2011年度法治县区先进单位创建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依据

《关于开展创建法治市、县(市、区)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实施办法(试行)》(浙委〔2007〕7号);《浙江省创建法治市、县(市、区)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试行)》(浙委办〔2008〕15号);《关于开展创建法治县(市、区)工作先进单位民意调查工作的意见》(浙委法治办〔2008〕2号);《关于浙江省创建法治县(市、区)工作先进单位考评核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委法治办〔2008〕3号)。

二、考评程序

3月10日前,各县区完成法治建设工作的自查自评,自评情况报市复评;3月20日前,市级有关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完成对县区的复评工作;4月20日前,市委建设“法治湖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地核查;4月30日前,按20%比例将符合参评条件的县区向省申报2011年度法治县区工作先进单位;5月初,做好省委抽查复核组核查迎检工作。

三、否决事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评创建法治县区工作先进单位:

(一)未被评为平安县区的;

(二)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处以撤销党内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

(三)因出台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文件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且被上级机关责令纠正的;

(四)因行政违法或司法不公引发社会影响恶劣事件,且被上级机关追究责任的;

(五)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生效司法判决和裁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以上第(一)项,由市委政法委负责复评上报;第(二)项,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负责复评上报;第(三)项,由市纪委负责复评上报;第(四)项,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委政法委分别负责复评上报;第(五)项,由市中级法院负责复评上报。

四、命名表彰

被评为浙江省法治县区工作先进单位的县区,由省委命名表彰;被评为湖州市法治县区工作先进单位的县区,由市委建设“法治湖州”工作领导小组命名表彰。创建法治县区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结果列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分析内容。

五、组织实施

各县区委作为法治县区工作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按时完成自查自评工作。市委建设“法治湖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复评工作,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与考核有关的部门(名单附后)根据各自职能,按照省《考评细则(试行)》具体要求,负责对各县区法治创建自查自评情况逐项复评,在此基础上形成复评报告和2011年度法治县区工作先进单位申报名单,报请市委建设“法治湖州”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

2012年1月17日

附件:

市级有关部门名单

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以上为市委建设“法治湖州”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信访局、市残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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