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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 文号:绍政发〔2012〕10号 |
|---|---|
| 颁布日期:2012-01-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绍政发〔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绍兴市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绍市府〔2000〕3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意见》(绍政发〔2007〕88号)等2只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绍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通知》(绍政发〔2011〕36号)第四部分中关于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范围第(五)项“其他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这一规定停止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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