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温政办发明电〔 2015 〕115 号
颁布日期:2015-05-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工作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和全省法治政府考核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政府及其直属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公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发〔2013〕96号)明确予以保留的562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2014年12月31日前以本机关名义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规则

行政规范性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主要规定超越制定机关权限,包括规定了应当属上级事权的事项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擅自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的。

三、清理程序

本次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负责实施的单位研究提出清理意见。有多个实施主体的,由牵头单位商其他责任单位提出清理意见。负责实施的单位按要求填写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见附件2),于6月30日前将表格及其电子文本一并报市法制办(联系人:市法制办/法规处/徐晓芝,电话:88967516,传真:88967520)。经市法制办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研究确定。经清理后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二)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以本机关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组织清理。清理责任单位按要求填写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见附件3),于6月30日前将表格及其电子文本一并报市法制办,经审核后统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未经清理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直接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次集中清理工作的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并抓好落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并确定1名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实施。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按时完成清理工作。在清理工作中,要注重工作方法,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建议。

市法制办对市直各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公开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2015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范围。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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