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舟山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舟山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舟政办发(2010)1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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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8-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舟山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舟政办发(2010)1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发改委《关于舟山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关于舟山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发改委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规划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依据,是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准则。为切实做好全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十二五”规划工作
(一)充分认识做好“十二五”规划工作的重大意义。“十二五”时期是我市加快发展海洋经济、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十二五”规划,关系我市长远发展,对全面实现建设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加快推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十二五”规划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分析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市发展的影响,准确把握市情和发展阶段特征,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着重解决关系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明确“十二五”时期工作的指导方针、主要任务、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使其成为指导全市未来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行动纲领。
二、建立完善“十二五”规划编制体系
(三)建立“两级三类”规划编制体系。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行政层次分为市级规划、县(区)级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总体规划即“十二五”规划纲要,由各级政府组织编制,同级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起草;专项规划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区域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县(区)政府编制。
(四)发挥规划纲要的统领作用。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性、纲领性、战略性的综合性规划,在各类规划中处于“龙头”地位,是编制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制定各项经济发展措施和年度规划的依据。“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规划期为2011~2015年。
(五)编制重点专项规划。重点专项规划是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规划纲要在特定领域的延伸和细化,是指导该领域发展、决定该领域重点工程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重点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突出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政府审批和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政府投资数额较大、涉及社会民生和公共事业发展的有关领域。
(六)编制重点区域规划。重点区域规划是规划纲要在重点区域的细化和落实。结合我市实际,要进一步完善海洋科学城、海洋产业集聚区等一批重点区域的规划编制。
三、全面加强“十二五”规划综合管理
(七)进一步完善规划综合管理办法。结合“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完善全市规划综合管理办法,改革规划管理体制,创新规划编制方式,规范规划编制程序,把规划工作纳入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轨道。
(八)健全市政府规划工作管理与协调制度。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舟政发〔2006〕7号),加强各类规划的综合协调,积极推动规划纲要、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规划之间的衔接。要充分发挥市政府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简称市规划办)协调机制的作用,需报请市政府批准的规划,均应通过市规划办协调审议。各县(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规划协调工作制度。
(九)规范规划立项管理。规划编制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前期研究工作,制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明确规划编制的必要性、主要依据和进度安排等。市发改委要综合协调、统筹安排,建立市级“十二五”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编制目录,报市政府审定后组织编制。进一步加强规划立项管理,未经立项的各类规划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
(十)健全规划论证制度。各级发改部门要组建由不同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凡使用我市战略资源、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或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具有较高社会经济效益的重大规划,在送审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审议意见,努力形成规范化的规划评审咨询机制。采取多种方式提高规划编制工作的社会参与度,通过各种渠道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提高规划的社会认知度,强化规划的社会监督,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十一)完善规划审批制度。规划批准机关应与规划体系及其层次相对应,“十二五”规划纲要经同级政府审定后,由政府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重要的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由同级发改部门报请同级政府审议批准,主要专项规划由同级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批准,一般性专项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发改部门备案。
(十二)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十二五”规划一经批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设计保密内容外,都应及时公布。规划编制部门要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使规划实施落到实处。加强对规划实施的跟踪监测,适时组织开展对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和后评估。经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调整修订的规划,由规划编制单位提出调整修订意见,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四、切实保障“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顺利进行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精心组织,保证规划工作的顺利推进。各级政府要成立“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发改部门,负责规划编制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十四)做好工作保障。各重点专项规划、重点区域规划要尽快明确规划编制主体,落实规划编制任务,建立相应的规划编制工作班子。要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配备到规划编制的工作班子。要加强学习,通过举办培训、开展交流等方式,提高规划工作者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以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
(十五)落实规划经费。编制市“十二五”规划纲要所需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各重点专项规划、重点区域规划编制经费,按照综合考虑、统筹安排的原则,由规划编制单位会同财政部门协商解决;各县(区)编制规划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
附件:舟山市“十二五”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编制目录
附件
舟山市“十二五”规划重点专项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编制目录
一、重点专项规划
(一)舟山市“十二五”工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经贸委。
(二)舟山市服务业集聚区规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舟山市“十二五”港口物流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港航局。
(四)舟山市“十二五”旅游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五)舟山市“十二五”渔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六)舟山市“十二五”农林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农林局。
(七)舟山市“十二五”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八)舟山市“十二五”重大项目建设规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九)舟山市“十二五”建设事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城建委。
(十)舟山市“十二五”信息化建设规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十一)舟山市“十二五”外经贸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外经贸局。
(十二)舟山市“十二五”体制机制改革规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十三)舟山市“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十四)舟山市“十二五”社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十五)舟山市“十二五”城乡统筹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渔农办。
(十六)舟山市“十二五”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七)舟山市“十二五”文化事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文广新闻出版局。
(十八)舟山市“十二五”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九)舟山市“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二十)舟山市“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
(二十一)舟山市“十二五”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人劳保障局。
(二十二)舟山市“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二十三)舟山市“十二五”妇女儿童事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妇联。
(二十四)舟山市“十二五”科技事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十五)舟山市“十二五”人力资源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劳社保局。
(二十六)舟山市“十二五”综合交通规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十七)舟山市“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水利围垦局。
(二十八)舟山市“十二五”电力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舟山电力局。
(二十九)舟山市“十二五”气象事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三十)舟山市“十二五”国内合作交流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协作办。
二、重点区域规划
(一)舟山海洋科学城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新城管委会、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参与。
(二)舟山海洋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各县(区)、金塘、六横管委会配合。
(三)六横岛产业发展规划(修编)。责任单位:六横管委会。
(四)金塘岛产业发展规划(修编)。责任单位:金塘管委会。
(五)洋山岛产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嵊泗县政府。
(六)衢山岛产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岱山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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