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2009年度渔农村卫生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舟政办函(2009)39号
颁布日期:2009-05-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发2009年度渔农村卫生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舟政办函(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渔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渔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舟政发〔2006〕34号)精神和省、市有关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要求,制订本考核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普陀山管委会、新城管委会参照实施。

二、考核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5〕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7〕35号)、《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渔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舟委〔2004〕3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渔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舟政发〔2006〕34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7〕63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08〕58号)和《2009年舟山市人民政府公共卫生工作责任书》等。

三、考核细则

具体见附件。

四、考核方法

(一)考核采取平时不定期评估和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二)平时不定期评估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

(三)年终集中考核前先由各县(区)政府自评,形成书面自评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再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核,并抽查部分乡镇、社区。考核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等形式。

(四)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根据各县(区)渔农村卫生工作完成实绩、工作力度、政策落实情况等,市政府将对考核先进单位给予奖励。

附件:2009年度渔农村卫生工作考核细则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

2009年度渔农村卫生工作考核细则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方法

一、组织领导

(10分)

1.明确县(区)、乡镇两级政府为渔农村卫生工作、社区卫生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1)贯彻省市农村卫生和城乡社区卫生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具体政策措施;

(2)建立健全领导组织,完善工作机制,落实政府和部门(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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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有关文件、规章制度、会议记录、考核情况记录、工作台账等,结合实地抽查核实。

2.明确以县(区)为主,县(区)、乡镇、社区(村)分级负责的社区公共卫生管理体制。

(1)乡镇(街道)有分管领导和公共卫生管理员,社区、渔农村社区(村)有公共卫生联络员,职责明确,责任落实;

(2)制定对各乡镇(街道)社区公共卫生工作考核办法并开展定期检查、考核,有明确的反馈意见和整改措施,每年不少于1次;

(3)开展卫生强镇(乡、街道)创建活动,至少有1个通过卫生强镇(乡、街道)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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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把渔农民健康工程和城乡社区卫生健康促进工程列入两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目标管理和政府主要领导绩效考核重要内容。

(1)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由政府至少召开1次卫生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渔农村公共卫生、社区卫生等工作;

(2)将渔农民健康工程、城乡社区卫生健康促进工程有关工作指标纳入目标管理和政府主要领导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实施年度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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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划发展(20分)

1、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付诸实施。

(1)完善发展规划,并按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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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查阅有关文件、台账和凭证,结合实地抽查核实。

2.渔农村卫生技术队伍素质、渔农村社区责任医生等落实情况达到相关要求。

(1)积极实施素质提升工程,全科医生、社区护士岗位培训率达到80%;组织其他卫生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2)县(区)财政按每年卫技人员工资总额的1.5%以上安排培训教育经费;

(3)落实社区责任医生制度,100%渔农村社区配有社区责任医生,平均每千城乡居民拥有0.75名以上;

(4)制定和落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才引进政策,引进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才,该人员工资由县(区)财政全额解决。

(5)完善公立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措施,60%的城乡社区责任医生有上级医师指导,80%的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上级医院对口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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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

(1)社区卫生服务覆盖所有社区,规划内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率达到100%,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率达90%以上,其中定海、普陀城区及新城90%以上居民出行15分钟能到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制定出台完善改善悬水小岛和偏远村庄卫生服务实施方案,建立长效机制,定期开展服务;

(3)制定并落实流动孕产妇管理相关政策;

(4)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占已建数的35%以上,面积达到150平方米的站在70%以上;中心、站一体化管理率≥70%;政府无偿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站业务用房占站总数70%;

(5)按期完成中央、省新增投资项目建设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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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实施

(5分)

1.按要求制定各项工作方案,制定各项措施。

(1)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渔农民健康体检实施方案、渔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等,各项方案制定科学、合理、规范、可行并实施;

(2)实施分配制度改革,按服务人口、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率等因素,合理制订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分配方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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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查阅有关文件、台账和凭证,结合实地抽查核实。

2.认真组织实施各项工作方案,积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1)乡镇、部门等认真组织实施,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2)积极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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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费保障(20分)

1.县(区)对各专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各专项经费不冲抵原有其他卫生事业经费。

(1)及时、足额落实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经费、渔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渔农民健康体检经费等各专项经费;

(2)上级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3)未发生专项经费冲抵原有其他卫生事业经费或挪用于县(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情况;

(4)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补助经费;

(5)安排全面改善悬水小岛和偏远村庄卫生服务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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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经费预算表和财务报表中经费拨款通知单、收款凭证以及有关文件,结合实地抽样调查核实。

2.确保对渔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经费逐年增加,规范渔农村卫生经费补助的范围和方式。

(1)渔农村卫生事业投入经费比上年有所增加;

(2)占财政支出比例比上年有所增加;

(3)补助范围和方式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财政政策;公共卫生专项经费实行预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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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采取措施,提高渔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待遇。

(1)按市级补助资金1:1以上配套要求落实经费,用于改善渔农村卫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及时足额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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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考核

(5分)

县(区)、乡镇两级建立渔农村公共卫生、渔农民健康体检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估制度,并把检查和考核结果作为拨付项目经费的主要依据。

(1)认真制定渔农村公共卫生、渔农民健康体检等工作的检查和考核评估制度,并执行;

(2)检查和考核结果作为拨付项目经费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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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有关文件、考核记录、财务报表中经费拨款通知单、收款凭证等,结合实地抽样调查核实。

六、目标达成(25分)

1.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达到工作计划目标。

(1)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90%以上;

(2)个人出资及时、足额到位,筹资水平达到188元以上;

(3)执行基金管理办法,及时上缴统筹风险基金等;

(4)完成县(区)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区)经办机构联网;

(5)做好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监管,无违反协议事件发生;

(6)如发生违反市级统筹有关管理规定,发生责任事件或隐瞒不报,此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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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有关文件、财务报表、工作报表,结合实地抽样调查核实。

2.渔农民健康体检达到工作计划目标。

(1)第二轮参合渔农民健康体检建档率达到60%以上;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体检建档率80%以上;

(2)体检档案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动态健康档案建档率≥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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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查阅文件和台账,结合实地抽样调查和调阅管理软件核实。

3.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达到工作计划目标。

渔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其中:

(1)渔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达到850分以上;

(2)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75%以上,第二轮已婚育龄妇女妇科疾病检查率达到40%以上;

(3)卫生监督分支机构规范化建设率达到100%;

(4)避免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儿童规划免疫率达95%,儿童保健管理率90%;

(5)做好自愿无偿献血完成募集工作;

(6)落实社区健康报告制度;

(7)做好中医药适宜技术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推广工作;

(8)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内涵建设重点联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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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县(区)自查,市复核,在自查得分范围内,市复核或省抽查发现不符,酌情给分;

查阅文件和工作报表,结合实地抽样调查核实。

七、工作成效(10分)

宣传发动工作到位,渔农民对渔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渔农村公共卫生、渔农民健康体检、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等开展情况知晓率较高,渔农民满意度达到85%以上。

(1)居民综合满意率达到85%以上;

(2)渔农民健康教育知识知晓率7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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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自查,实地随机抽样复核。

八、重大事件

(5分)

无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按2009年《舟山市公共卫生责任书》要求考核;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10人以上急性职业中毒、重点传染病未得到有效控制等事件,或出现死亡病例,此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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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有关文件和台账,结合实地抽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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