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本市粮食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本市粮食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上海市粮食局 | 文号:沪粮储〔2008〕32号 |
|---|---|
| 颁布日期:2008-04-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印发《本市粮食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粮储〔2008〕32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良友(集团)公司、“藏粮于企”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粮展〔2008〕62号)精神,特制定本市粮食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上海市粮食局关于本市粮食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2、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粮食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本市粮食行业
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粮展〔2008〕62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现结合本市粮食行业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刻认识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极端重要性,以保障本市粮食行业安全生产为根本出发点,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为目标,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责任体系,保障本市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本市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主体和企业责任主体。各区县粮食局(署)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本区县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体系,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制,认真组织,周密部署,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粮食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摸清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加强对重点和薄弱环节的安全专项整治,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工作范围、内容和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
本市粮食行业各类仓储、购销、加工、批发等企业。
(二)排查治理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包括仓储、装卸机械、运输工具等)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4、粮食出入库检验制度建立、安全储粮、仓储标准的执行情况;
5、化学药剂管理制度、熏蒸作业及特殊工种按要求执行情况;
6、对有较大危险因素生产经营场所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检查、日常监控预警制度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
7、特殊工种岗位操作人员上岗培训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8、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情况。
(三)排查治理方式
1、企业自查。企业法人(负责人)要亲自抓,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抓紧消除,暂时不能消除的,要加强监控与管理,并制定隐患排除计划。企业自查工作应于2008年6月30日结束,检查结果要形成文字记录,同时填写《粮食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附表2)于2008年7月31日前一并上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法人(负责人)要在表格上签字或盖企业公章确认,自留存档一份。
2、市、区县粮食局(署)组织复查。市、区县粮食局(署)根据企业报告的情况组织复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报告内容不真实的企业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并限期要求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
3、复查时间与报送方式。复查时间为2008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藏粮于企”企业上报市粮食局,其他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上报区县粮食局(署)。区县粮食局(署)于9月15日前将检查结果汇总后(附表1)上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于9月30日前将检查结果汇总后上报国家粮食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区县粮食局(署)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精心组织,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各有关企业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标本兼治,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各区县粮食局(署)和有关企业要以隐患排查治理为契机,不断加强和规范安全管理与监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面落实,努力构建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三)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要根据新形势下的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特点,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员工安全和责任意识,以“安全发展”为主题,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附表:1、粮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汇总表(略);
2、粮食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略)。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2:
关于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粮展〔200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近期,粮食企业连续发生几起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精神,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遏制事故发生,现就开展粮食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摸清情况,确定重点。通过隐患排查治理,摸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现状,进一步深化重点生产环节的安全专项整治,并确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业今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
(二)发现问题,消除隐患。通过对易发事故工种、岗位薄弱环节等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使各类隐患得到及时、彻底消除,不能马上整改的,要设定期限,提出具体可行的措施。
(三)增强意识,树立典型。通过检查,使企业负责人及广大员工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弥补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不足,总结安全生产工作的经验教训,从中发现、树立一批典型,起到示范效应。
(四)学习知识,提高素质。在排查治理隐患中宣传安全生产有关知识,教育企业负责人及广大从业人员,加强有关技能、操作规程、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素质。
二、工作范围、内容、重点、方式
(一)排查治理范围
各类粮食仓储、购销、加工企业。
(二)排查治理内容
1.规章制度是否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完善,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落实到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登记备案制度等是否完备并能得以执行。
2.应急机制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建立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能否在遭遇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一旦发现隐患能否及时预警,安全信息交流是否畅通,动员能力与物资储备是否可靠。
3.生产作业是否规范。生产作业是否有章可循,操作规程是否得到全面执行,安全责任是否明确,人员上岗前是否经过全面培训,作业前是否制定工作方案,保护措施与救援机制是否到位。
4.设施设备是否正常。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范措施、药剂储存是否存在隐患,运转操作、管理使用是否正常,是否按规定保养、检修,是否匹配企业生产要求。
5.宣传培训是否到位。是否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否积极参加或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活动,是否产生实效。
(三)排查治理重点
1.东北地区玉米收购烘干作业。要加强对烘干作业过程及有关设施设备的检查、监控,切实排除隐患,重点关注烘干机结构是否可靠,操作规程是否得到全面执行,操作人员上岗前是否经过全面培训,烘干作业是否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是否完备等。
2.南方遭受雨雪冰冻灾害地区的仓储设施。要加强对仓房、设施,特别是曾遭冰雪压覆的屋面、地坪的检查,重点关注仓房是否防水、防雨、防渗漏,仓房结构是否损坏,地面是否冻裂,防水层是否遭到破坏,仓内存粮是否异常。在重建过程中要充分估计潜在危险,预备好防护措施和救援方案。
(四)排查治理方式
1.企业自查。企业负责人要亲自抓,并建立专门检查小组,编制检查方案,严格按方案实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抓紧消除,暂时不能消除的,要加强监控与管理,并制定隐患排除计划。企业自查工作应于2008年上半年完成,检查结果要形成文字记录,同时填写《粮食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附件2),一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企业负责人要在表格上签字或盖企业公章确认,自留存档一份。
2.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复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企业报告的情况组织抽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报告内容不真实的企业要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有条件的地区可以组织不同地区之间进行交叉互查。复查工作应于2008年9月30日前结束,县、市、省级粮食局将本级检查结果汇总后(附件1)逐级上报。
3.国家粮食局抽查。我局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在第四季度组织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增强意识,明确责任。近期发生的几起安全生产事故暴露出部分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不足,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粮食企业要汲取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突出重点,预防为先。重点包括防汛、防风、防冰雪,露天储粮区、资材储存区的安全防火,储粮化学药剂的管理与熏蒸作业,立筒仓、浅圆仓、面粉厂、大米厂、浸出油厂的粉尘爆炸和溶剂爆炸等。
(三)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检查的方法和程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确保排查治理工作实效。
(四)不留死角,不走过场。确保各种危险源得到长期、有效监控,确保整个排查治理工作有证可考,有据可查。
国家粮食局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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