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危旧民房改造管理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危旧民房改造管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7-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宿政办发〔2003〕8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危旧民房改造管理的通知
宿豫县、泗阳县、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今年6月中旬以来的持续强降雨,给全市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我市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民房危情也有不同程度的加重,不少危旧民房倒塌。为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保持民房建设与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统一,现将中心城市规划控制区530平方公里范围内危旧民房改造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造原则
(一)市区民房
中心城市运河堤以南,环城东路以西,环城南路以北、通湖大道以东的范围内民房维修按照“区别对待、尽量维修、控制翻建”的原则执行。
1.旧房、经鉴定或现场勘察为局部危房的居民住房,应仅对破损部位作相应维修处理。
2.已倒塌的居民住房、经鉴定为全危或经勘察确定难以进行维修处理的居民住房,原则上居民应进入居住小区购房定居。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待遇的居民经居委会、街道办认定,可由市规划部门批准,在原地按原面积、原结构进行翻建。
(二)郊区民房
市区以外,53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郊区民房,能维修的尽量维修,实在无法维修的应结合中心村规划统一进行建设。
1.鼓励有经济条件的村民退出原宅基进入统一规划的中心村,按统一标准建设住宅楼。
2.经勘察能够作维修处理的危旧民房,村民暂时无能力进入中心村小区建房的,可对破损部位作相应维修处理。
3.已倒塌或经勘察难以进行维修技术处理、无维修价值及准备实施草改瓦的村民住房,村民暂时又无能力按规划要求一次建成楼房的,可在规划中心村内选择1—2个组团,安排村民在统一规划的宅基地上新建一层连体平房,待今后有条件时按规划单体重建到位。
二、改造审批管理
(一)市区民房改造审批管理
1.市区民房的维修和翻建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居民申请住房维修或翻建应向所在居委会领取申请表,经四邻、居委会、街道办、县(区、开发区)建设局签署意见后,报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市城管局联合现场踏勘并提出改造意见。申请民房翻建的城市居民应提供《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原、复印件。
2.经批准维修的房屋必须按批准指定部位进行维修,经批准翻建的房屋必须按原基础、原面积进行原样翻建。否则,按违法建设论处,由城管部门强制拆除并处罚款。
(二)郊区民房改造审批管理
1.郊区民房维修的审批管理参照市区民房的管理要求和报批程序执行。
2.郊区村民进入中心村新建房屋,由所在乡镇政府集中领取申请表,按正常程序集中报批。其中,市经济开发区和骆马湖生态农业示范区内的民房改造,应报经所在地管委会签署意见。
三、规划监察
市规划局要及时将规划控制区内的危旧民房改造审批情况抄送市城管局。市城管局要加大规划监察力度,对未经规划批准或违反规划审批内容的建设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积极做好危房改造的申报、审查及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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