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精简市政府机关文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四政办发〔2006〕62号
颁布日期:2006-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四政办发〔2006〕62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精简市政府机关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精简文件的一系列规定,为切实精简市政府机关的文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机关要带头做好精简文件的工作,在全市政府系统中起表率作用

(一)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精简文件是牢记“两个务必”、实践“三个代表”要求,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需要,是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需要,下决心把市政府机关文件过多的问题解决好。

(二)各部门要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把工作重点放在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调研和督查,集中精力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上,在减少审批事项上多下功夫,坚决把本部门的发文总量减下来。

(三)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本部门的电子政务建设,加快实现本部门政务信息化的建设步伐,充分利用全市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传输公文,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改变传统的主要依靠印发文件推动工作的做法。

(四)各部门发文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文件怎样写得短些,写得精粹些,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好这一代表部门形象和水平的工作,注重实效,切实解决实际问题。要严格控制发文升级,严格控制重复性公文,减少例行性公文,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可长可短的文件一定要短。

二、严格控制市政府及办公室发文

(一)市政府及办公室主要发文形式规范为15种(详见附件),坚决杜绝印发无发文字号的白头文。

(二)以《四平市人民政府文件》(四政发)发文,必须是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关系全局的问题,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必须由市政府发文的事项。以《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四政办发)发文,必须是传达市政府的重要通知,或经市政府同意转发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的重要意见等。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一律不以《四平市人民政府文件》或《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发文。

(三)以《四平市人民政府文件》转发《省政府文件》,以《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承办部门必须提出明确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并代拟转发文稿报市政府审定。

(四)省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的发文,如需翻印或转发,一律由市政府对口部门或两个以上对口部门联合办理,市政府及办公室一律不予翻印或转发。

(五)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如涉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凡部门行文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可以解决的问题,一律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六)逐步减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纸质公文印发数量。《四平市人民政府明传发电》(四政明电)、《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传发电》)(四政办明电),一律通过全市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传输至受文单位,不再发纸质公文。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逐步扩大电子公文传输的范围,减少纸质公文的印发范围和数量。

(七)表彰奖励性的公文,不以红头文件形式下发,一律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注明“不另行文”)。

凡是不涉密的市政府机关文件,提倡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注明“不另行文”),不断提高市政府机关文件的透明度,使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和掌握市政府机关的新举措。

三、整顿和规范各部门行文

(一)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县(市)、区政府正式行文。除以函的形式(信函格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县(市)、区政府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如需行文,应报市政府批转或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县(市)、区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市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否则,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拒收或者不予执行。

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要求县(市)、区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二)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市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信函格式)行文。

(三)各部门不得指令县(市)、区政府以县(市)、区政府文件转发本部门的发文,不准以县(市)、区政府是否转发了本部门的文件作为各项评优达标活动的评分标准。

(四)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市政府将责令纠正或予以撤销,并追究擅自发文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五)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政府同意可以由主管部门发文,主管部门发文时,文中应注明经市政府同意。须经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可采用这种行文方式的,提倡采用。

(六)认真做好各种简报的清理整顿工作。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大力压缩简报的种类和数量,该停的停,该并的并。一个部门应集中力量办好一种简报,简报的内容要言之有物,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反对空话、套话,力戒形式主义。大力提倡利用信息报送渠道反映情况。

各部门创办简报,要报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长助理或秘书长审核,由分管市长审批。

四、严格审核把关,努力提高市政府机关的公文质量

(一)各部门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提出的草拟公文的基本要求制发公文,市政府机关的发文,必须做到: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字数一般不超过3000字。

(二)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亲自主持、亲自指导本部门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各部门的重要文件,要由主要负责人签发。

(三)各级办公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把关的职能,制定符合本机关实际、科学合理的公文运转规则和工作制度,为领导当好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的参谋和助手。

附件:市政府及办公室主要发文形式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市政府及办公室主要发文形式

一、《四平市人民政府文件》(四政发),主要用于印发市政府的决定、重要意见、重大行政措施、重要通过、通报、公告、通告等。

二、《四平市人民政府文件》(四政文)主要用于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给省政府各部门的函,提请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等。

三、《四平市人民政府令》(四政令),主要用于公布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四平市人民政府(函)》(四政函),主要用于市政府对各地、各部门重要请示和请求同意的意见的批复,印发非普发性文件等。

五、《四平市人民政府明传发电》(四政明电),主要用于市政府关于非秘密的紧急事项的请示、意见、函、通知、批复等。

六、《四平市人民政府密码电报》(四政密电),主要用于市政府关于紧急而又机密事项的请示、意见、函、通知、批复等。

七、《四平市人民政府》(四政干任),主要用于任免需市政府行文任免的干部。

八、《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载和传达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九、《市长办公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载和传达市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十、《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主要用于记载和传达市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十一、《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四政办发),主要用于传达市政府的重要通知,转发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的意见等。

十二、《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函)》(四政办函),主要用于传达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部门请示问题的解决意见,市政府办公室与各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部门请求批准的函等。

十三、《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明传发电》(四政办明电),主要用于传达市政府决定的紧急事项,发会议通知等。

十四、《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密码电报》(四政办密电),主要用于传达市政府决定的紧急而又机密的事项。

十五、《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四政室字),主要用于办公室对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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