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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吉林省松原市物价局 | 文号:松物价字[2005]27号 |
|---|---|
| 颁布日期:2005-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松原市物价局文件
松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松原市城市供热价格的通知
(松物价字[2005]27号)
市区各供热企业:
由于近年来煤灰、电、水等能源及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致使供热成本大幅度上升。为了保证冬季正常供暖,按照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供热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吉发改价格联字[2005]1134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集中供热的批复》(松政函[2005]128号),现就调整2005年采暖期我市城区集中供热价格通知如下:
一、供热时间:2005年10月25日至2006年4月10日。
二、供热温度:按照《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执行。
三、供热价格:在省供热主管部门未出台使用面积与建筑面积换算办法前,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由建筑面积(扣除阳台面积)每平方米22元调整为25.5元。办公用房供热价格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无调整为31元;商企、车库供热价格由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调整为36元,商企用房房屋层高超过3米的,每超高0.2米,热价加收10%。
四、实行两部制热价。对已分户改造的热用户申请关阀不用热的,按总热价的20%收取基本热费。
五、实行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每个采暖期结束后,根据煤炭价格变动差价重新核定供热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六、各供热企业要加强管理,保证供热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七、上述规定自2005年采暖期开始执行。
松原市物价局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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