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畜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1998-09-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长府办发〔1998〕3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畜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畜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长春市畜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为全面规划我市畜禽屠宰厂(场)的合理布局与科学设置,促进畜禽屠宰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作业,推动我市肉品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管理轨道,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吉林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春市畜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一、设置的原则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促进生产、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设置畜禽屠宰厂。坚持高标准建设,现有屠宰厂的数量要减少,加快现代化屠宰设施和良好的检疫检验条件的改造步伐;要逐步扩大规模,力求上档次、上水平。在屠宰厂建设上,要引入竞争机制,提倡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对上市畜禽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运行机制。

二、规划的目标

大力推进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的畜禽屠宰厂建设,借鉴猪、鸡屠宰厂建设的成功经验,全面提高其他畜禽品种屠宰加工水平,解决发展不平衡、设备水平低、屠宰规模小、布局不尽合理的问题。

(一)长春市区内的畜禽屠宰厂应在“九五”期间全部达到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标准,猪、牛屠宰厂力争在1998年底达到“三化”标准。

(二)县(市)畜禽屠宰厂建设要达到规模化、工厂化、半机械化以上屠宰水平。

(三)乡镇畜禽屠宰厂(场),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规划,做到布局合理、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管理有序,健康发展的格局。

(四)向市城区供肉的县(市)或县(市)以下畜禽屠宰厂(包括外埠的屠宰厂),必须与市城区畜禽屠宰厂同步实现“三化”标准。

(五)在厂(点)的布局上,供应长春市城区(双阳区除外)的屠宰厂(包括外埠地区),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畜禽品种现有屠宰厂只准保留一个。

三、设置畜禽屠宰厂(场)的条件

(一)畜禽屠宰厂(场)规模

向长春市城区供肉的畜禽屠宰规模是:猪500头/班、马100匹/班、牛150头/班、羊150只/班、犬100条/班、禽兔500只/小时以上的屠宰能力。各县(市)及双阳区和乡、镇的畜禽屠宰规模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

(二)畜禽屠宰厂(场)址的选择

畜禽屠宰厂(场)设置应符合我市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做到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妨碍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及公共场所的活动。处所在地常年主风向下风处,原则应设置在交通方便,电源稳定,水源充足,水质符合GB5747标准,环境卫生条件良好,无有毒有害气体、粉尘及其他污染源,便于污水排放的地区。

(三)畜禽屠宰厂(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畜禽屠宰加工许可证》。

2、必须具备与屠宰量相适应的待屠圈、病畜禽隔离圈、急宰间、待宰间、屠宰间、分割贮肉间、检疫检验室等。

3、生产工艺流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且有严格的卫生消毒制度。

4、有合格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和病害畜禽及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5、有依法取得健康证的屠宰技术人员和经考核合理专职或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四)屠宰工艺要求

1、待宰畜禽应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并有畜禽产地检疫证明。

2、畜禽屠宰要严格按照屠宰规程操作。

3、畜禽屠宰时应进行头部、胴体、内脏检疫检验,合格的肉品由检疫员出具检疫证明,并由检疫员或检验员在畜禽肉品或者规定的包装物上,分别作出检疫、检验标志。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肉品及其同群畜禽和同批肉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规划的保证措施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肉品管理工作的领导,把畜禽屠宰厂的规划设置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对新建、改建的畜禽屠宰厂在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支持。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畜禽屠宰管理法规、规定,做到依法行政,加大管理措施,促进我市肉品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管理轨道。

(三)各级肉品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职能和手段,建章健制,确保畜禽屠宰加工健康有序地发展。

(四)牧业、卫生、工商、技术监督、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共同搞好畜禽屠宰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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