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拱墅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拱墅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拱政办发〔2005〕105号 |
|---|---|
| 颁布日期:2005-12-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拱政办发〔2005〕105号
关于印发拱墅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拱墅区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拱墅区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使本区行政区域内一旦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时,各镇、街道,区政府各部门能高效而有序地做好抢险救灾和稳定社会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害法〉办法》、《浙江省处置经济社会紧急情况工作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地震应急预案》和《杭州市地震应急预案》精神,结合拱墅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分级分类。
拱墅区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按有感地震事件和地震灾害事件分类应急处理。
1、有感地震事件是指本区区域内发生3.5级以下地震,一定范围有明显震感,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建筑物损坏的地震。有感地震事件发生后,由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及震中区所在镇、街道组织现场震情调查和实施地震对策,并及时将震情影响及处理情况报告区政府,经批准上报市政府,同时抄报市地震局,请求给予指导和帮助,尽快消除震情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2、地震灾害事件据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按以下分级和应急响应。
(1)强烈有感及一般地震灾害。强烈有感及一般地震灾害,是指较大范围公众震感强烈、产生社会恐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般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3.5—5.0级地震,可初判为强烈有感及一般地震灾害,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V级响应。
(2)较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6.0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II级响应。
(3)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II级响应。
(4)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我省上一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国务院决定,启动I级响应。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是领导机构,负责全区日常防震减灾工作及处置有感地震事件。当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地震灾害事件时,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由区长任指挥长,常务副区长、分管科技副区长和人武部部长任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民政局、商贸旅游局、建设局、城管办、农业局、卫生局、供销总社的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二)指挥机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是负责全区日常防震减灾工作及处置有感地震事件的指挥机构,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应急办),区政府办主任兼应急办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各地震应急工作组工作。
(三)工作机构。
区各有关部门和人武部,按职责分工组成以下各地震应急工作组:
1、指挥协调组(应急办)
组长:区府办主任。
副组长:区府办分管科技副主任。
主要职责:
(1)组织震情灾情分析,判断震情。
(2)提出抗震救灾工作方案、措施和建议。
(3)贯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街道及指挥部成员之间、地震现场指挥部以及上级地震紧急救援队和外援地震救援队伍的应急工作。
(4)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协调震害损失调查。
(5)指导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宣传,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
(6)对地震应急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7)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震情监视组
组长:区科技局领导。
副组长:区科技局领导。
主要职责:掌握震情动态,强化地震监测,会同省、市地震部门提出地震趋势意见和防范对策,编写震情通报。
3、抢险救灾组
组长:区人武部领导。
副组长:区公安分局和震中区所在镇、街道领导。
主要职责:营救受伤、失踪和遇难人员,抢救国家和人民财产;配合抢修道路、桥梁、水利工程设施及运送伤病员、救灾物资,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
4、医疗救护组
组长:区卫生局领导。
副组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红十字会领导。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救护、转运和医治伤病员,控制疫情,及时检查、监测饮用水源、食品,防止传染病暴发流行,接受和安排国际、国内红十字会紧急救援。
5、通信保障组
组长:区府办领导。
副组长:震中区所在镇、街道领导。
主要职责:保证震区与省、市政府和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联络以及地震现场指挥部上下之间的通信联络,抢修震区通信设备和线路。
6、物资供应组
组长:区发改局领导。
副组长:区商贸旅游局、农业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和震中区所在镇、街道领导。
主要职责:组织、储运、调配、管理抗震救灾,切实保障群众生活急需品的供应。
7、交通运输组
组长:区府办领导。
副组长:区交警大队和震中区所在镇、街道领导。
主要职责:保证安全运送救灾人员、伤员和救灾物资。
8、工程抢修组
组长:区建设局领导。
副组长:区农业局、消防大队及震中区所在镇、街道领导。
主要职责:抢救遭受破坏的生命线工程设施和重要建筑物,房屋等建筑物的抗震加固,遏制次生灾害,保障恢复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安全性能。
9、治安保卫组
组长:区公安分局领导。
副组长:区交警大队、巡(特)警大队、消防大队和震中区所在镇、街道领导。
主要职责:维护震区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交通秩序,扑救火灾,保证震区社会稳定和救灾物资的安全。
10、生活安置组
组长:区民政局领导。
副组长:区劳动局、教育局、人防办、商贸旅游局及震中区所在镇、街道领导。
主要职责:转移疏散安置震区民众,妥善处理灾民、孤老幼残人员的生活困难和死难者的善后工作,做好政府救济、保险理赔和国际、国内社会各界紧急救援的接收、安排工作。
11、震害评估组
组长:区科技局领导。
副组长:区发改局、建设局、财政局、民政局、安监局及震中区所在镇、街道领导。
主要职责:统计地震伤亡人数,调查地震破坏情况,确定地震强度,评估震害造成的经济损失。
12、救灾小组
组长:区财政局领导。
副组长:区民政局和震中区所在镇、街道领导。
主要职责:筹集和统一管理地震应急和救灾经费,负责提出并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省、市政府申报救灾经费。
13、宣传报道组
组长:区委宣传部领导。
副组长: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震中区所在镇、街道领导。
主要职责:抗震救灾工作的对内对外宣传报道,经批准的新闻发布及互救、自救和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工作。
(四)工作原则。
1、地震应急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和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依靠科技、协同应对的原则。
2、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参加地震应急活动的义务。
三、运行机制。
(一)紧急应急响应
1、震情、灾情报告:区科技局接到省、市地震局震情信息15分钟内将地震参数(初判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报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并通报震中区所在镇、街道;震害发生地的镇、街道也应尽快向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报告受灾情况,并通报区科技局。
2、区政府接到震情灾情报告后1小时内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的紧急会议,会议主要议程:
(1)听取区科技局和有关部门震情、灾情汇报,初判地震灾害等级。
(2)宣布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震后应急、抗震救灾工作,下达相关命令同时报市政府,需要启动III级以上应急响应时,按权限紧急上报。
(3)视情况报请省政府发布震后应急期,包括进入震后应急期的适用区域,以及灾区紧急处理权限。
(4)依据灾害等级,落实救灾队伍,请求本地驻军和武警部队支援。
(5)视情组成赴震区慰问团,确定慰问团出发时间和地点。
3、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据地震灾害等级,各地震应急工作组和有关部门要迅速反应处理下列工作:
(1)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迅速组成赴灾区抢险救灾队伍,抢险人员要配备携带必要的挖掘器械,尽快到达指定地点,要以救人为中心展开工作。消防部门要严密监视灾区火灾的发生,必要时组织实施以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为重点的灭火救灾工作。
(2)交通、铁路等部门要迅速对遭受破坏的公路、铁路、水路等设施组织抢修恢复。应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送和伤病员、灾民疏散的交通需要。其它有交通运输工具的部门应当无重要条件服从指挥部的征用或者调用。必要时请求驻军和武警部队帮助。
(3)辖区电信部门要立即为救灾提供有线或无线等通信手段,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并尽快修复灾区受损的通信机、线等设备和设施。
(4)供电、供气部门要先行关闭灾区线路,注意控制次生灾害。对遭受破坏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各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修复;要努力保证灾区生活和消防用水、用电急需,必要时可报指挥部调度车、船应急。
(5)卫生部门要立即启动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或建立临时治疗点,抢救伤员;加强灾区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同时,及时提供救灾所需药品,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
(6)民政、劳动、人防等部门要帮助灾区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解决灾民基本生活和医疗困难,有关银行、保险部门要配合协同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救济和善后等工作。为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区发改局、农业局、商贸旅游局等部门应保证灾区临时生活急需品的调配供应,必要时可下达指令性紧急生产计划,各有关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
(7)公安部门应加强对灾区的治安管理和对重要设施、目标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尽快稳定社会秩序,应迅速对通往灾区的交通干线、航道码头实行必要的交通管制,及时疏通交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必要时可由指挥部报请省、市政府批准在灾区实行特别管制。
(8)新闻单位须严格根据指挥部提供的情况,经指挥长审核同意,按照重大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信息;配合救灾进程,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注意平息所发生的社会谣言。
(9)建设、水利、电力、安监等部门以及危险品生产、储运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对生命线工程和重要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临时抗震加固,并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
(10)区科技局应保持与省、市地震部门的联系,震后2小时内派出人员赴震区现场;会同省、市地震部门强化震区地震监测和地震活动趋势分析;与区各有关部门协同,按有关规定迅速开展灾区震害损失评估与人员伤亡统计工作,及时上报指挥部。
4、受灾镇、街道及居委会(村委会)在震后应迅速组织发动群众自救互救,首先要尽快把伤病人员抢救出来,并迅速组织灾区人员撤离危险地段,要组织人员排除路障,协助恢复本地交通,确保救灾队伍和物资安全进入灾区。对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和设施要采取临时监控措施,必要时可主动向邻近镇、街道和本地驻军请求援助。
5、震后48小时内,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向市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报告震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吁请必要的紧急援助事项。
6、区外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申请入震区手续由指挥部酌情处理,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二)其它地震事件应急处理
1、接省、市政府发布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区政府在1小时内召开地震各应急工作组负责人或全体成员会议,并通知预报区镇、街道负责人到会。会议主要议程:
(1)通报省、市政府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意见,明确预警等级和区域及临震应急期。
(2)宣布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临震应急响应、防震工作,下达相关命令。
(3)临震应急活动中所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和议事程序。
(4)确定区群众外宿避震时间、范围和方案。
2、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按有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在紧急情况下,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对外发布地震预报。
3、临震应急期按有关规定一般为10天,必要时延长10天,到延长期结束仍未发生地震时,应宣布取消临震预报。
4、在临震应急期,各地震应急工作组和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应急反应:
(1)区科技局要保持与省、市地震部门及有关地震测报站点24小时不间断通讯联系,随时掌握并报告震情变化;会同省、市地震部门做好预报区的地震活动监测和地震异常信息核实上报工作。
(2)区人武部要制定发布(取消)紧急预警信号实施方案。
(3)公安部门要对首脑机关、要害部门、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实施必要的警卫;强化预报区的治安管理,做好一旦发生破坏性地震后的交通管制和灭火救灾准备。
(4)建设、交通、水利、通讯、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对重要建(构)筑物和设施,尤其是生命线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分别轻重缓急,采取紧急防护和抗震加固措施,做好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车船和人员准备及应急调度启动方案。
(5)发改局、商贸旅游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等部门要迅速落实震后应急时的资金、物资器材、急救防疫药品器械及各类救援队伍人员,应急调度方案的启动准备工作以及可能紧缺的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和仓储计划。
(6)宣传部门要与区科技局密切协同,适时做好地震基本知识、防震抗震、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工作,及时对发生的地震误传、谣传作澄清和辟谣,以保证社会生产和生活有序进行。
5、预报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事先选定避难地点和撤离路线,根据指挥部指令和震情发展对居民提出避震撤离的劝告和进行有组织的疏散避震行动。
在临震应急期,预报各镇、街道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凡属此紧急调用的,事后应及时归还或者给予补偿。
6、在临震应急期,指挥部视情况委派应急工作督导组,赴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检查本预案的落实情况;紧急情况下,督导组有临时处置权。
7、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出现较大范围的地震谣传,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按以下应急响应处置:
(1)区科技局迅速查明地震谣传来源、谣传波及范围、产生原因和背景,立即报告区政府和上级地震主管部门。
(2)区科技局会同省、市地震局判断震情趋势,针对谣传动向,确定地震谣传性质,拟定宣传口径,及时指导谣传发生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开展辟谣,澄清事实,及时解除群众疑虑。
(3)谣传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时听取地震部门关于地震谣传情况的汇报,部署宣传、公安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澄清和平息地震谣传。
(4)如事态严重或加剧,报请省、市地震局派出工作组赴谣传发生地区,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平息谣传。
(5)区宣传机构严格按照地震部门报经区政府批准的宣传口径,播发有关辟谣的新闻报道或公告。
(6)谣传发生地各级公安部门加强辖区社会治安管理。必要时协同调查落实谣传原因,对有意制造和散布地震谣言者,开展教育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7)区科技局负责将地震谣传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区政府办公室,并抄送省、市地震局。
8、应对毗邻震灾。邻近地(海)域发生地震或产生海啸使我区境内社会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毗邻区、县(市)的群众大量进入我区境内避难的情况,由区科技局及时报告区政府并抄送省、市地震局,由区政府视情参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响应,部署和指挥有关应急工作。
四、奖励和处罚
依照国务院《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各款,对在地震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中,成绩显著,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惩构成犯罪的,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区政府各有关单位以及各镇、街道应根据本预案精神,制定相应的应急行动方案。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区政府批准发布,报省、市地震局备案。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三)本预案应急机构中各地震应急工作组组长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和责任人若有变动,应及时报区政府办公室和市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科技局)更改备案。
(四)本预案下列用语含义:
1、“地震应急”,是指为了减轻地震灾害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2、“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3、“次生灾害源”,是指因地震后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等灾害的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质存贮设施、水坝、堤岸等。
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拱墅区地震应急反应预案》(拱政办发[2002]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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