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政府文号:鹤政发〔2007〕 36号
颁布日期:2007-11-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鹤岗市人民政府文件

鹤政发〔2007〕36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鹤岗市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依据国家《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的文物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将为准确判断我市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的长远规划奠定基础。

二、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全市区域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普查内容

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录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状况的基本情况。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地区的文物、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普查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在第三次市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联络组,并成立第三次文物普查队。

1.联络组成员由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名单如下:

宁晓霞市财政局助理调研员

周晓辉市文化局文化科科长

王军市交通局办公室副主任

付亚莉市统计局社财科科长

李晓顺市建设局村政建设管理科科长

李崇章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

毕国耜市国土资源局储量科科长

杨国民市发改委社会发展科科长

杨世伟市规划局测绘处处长

张继昌市民宗局宗教科副科长

黄建民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

薛学义市水务局总工办主任

2.普查队由市文物管理站工作人员组成:

队长:李俊市文物管理站站长

副队长:徐博文物管理站副站长

第一文物普查小组

组长:范忠泽

成员:赵锦慧、张玉华、韩厚均、孙嫣鸿、邹继和

第二文物普小组

组长:陈滨

成员:王天赤、王宝荣、娄晓坤、门莹、白秋林

(二)成员单位职责

1.市规划局

要积极配合文物部门组织开展普查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提前部署,密切配合,全力保障。要提供航空照片、地形图、地理信息数据等测绘成果,为普查工作服务;要发挥技术优势,组织做好文物普查中的测绘支撑保障,重点配合文物部门抓好文物范围判识、定位及普查电子地图制作,文物普查信息系统开发及文物普查数字档案建设等工作。

2.市林业局

各基层林业单位(包括国有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国有苗圃等)要按照市文物普查的统一部署,积极参与文物普查。要积极为文物普查小组提供林区文物分布线索,并为在林区内的文物普查提供工作便利条件,确保文物普查无遗漏,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3.市水务局

要积极参与研究解决文物普查中的重大问题,要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参与文物普查,负责水利管护范围内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积极解决普查中的实际问题。

4.市交通局

要积极参与研究解决文物普查中的重大问题,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参与文物普查,加强交通、文物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做好本地区桥梁、车站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文物普查工作,积极为文物普查小组提供文物分布线索,如实填报普查信息,并为普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5.市国土资源局

要安排精干力量积极参与文物普查,配合文物普查专业队伍,重点针对矿冶遗址,与古人类遗迹共存的古生物化石遗迹、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有关的文物进行调查。

6.市民政局

要加强民政、文物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参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具体负责烈士纪念建筑保护单位的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7.市财政局

要加强财政、文物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参与领导办公室工作,具体协调解决文物普查经费预算等工作。

8.市统计局

要积极参与研究解决文物普查中的重大问题,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参与文物普查,具体协调指导文物普查中各种数据的统计工作。

9.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民宗局等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配合做好文物普查工作。

四、实施步骤

普查分三个步骤进行

(一)第一阶段为2007年11月至2008年4月。

1.开展文物普查前的培训工作

组织本市及两县普查工作人员到市文物管理站参加文物普查培训班,邀请文物专家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学习文物普查基础知识、标准、规范;利用高科技设备开展文物普查和文物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等知识。

2.文物普查前的筹备工作

普查前对历史情况进行调查、查阅资料和设备的前期准备。

3.收信集查阅本市地方史料。

(二)文物普查第二阶段为2008年5月至2009年12月,主要任务是以乡、镇、林场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普查和信息数据的登陆工作。

1.2008年5月至12月,文物普查小组对工农区、向阳区、东山区、南山区、兴山区、兴安区、蔬园乡、东方红乡、红旗乡、新华镇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

2.2009年1月至12月,文物普查小组对鹤北林业局、市林业局、鹤矿集团林业处所属的林区开展文物普查工作。

(三)第三阶段为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后文物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的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1.对文物普查所采集的文物标本进行清理、登记、上账、编号等的资料整理。

2.对新发现的文物遗址、复查的文物遗址建立遗址档案。

3.对文物遗址和采集的文物标本进行汇总,并建立数据库,上报省文化厅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4.公布鹤岗市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5.选择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五、舆论宣传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重大意义,及时报道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绩,介绍普查的重点文物,宣传文物工作在新时期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一)2007年4月至11月,重点宣传国家有关文物普查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开展文物普查的目标、任务和意义,普查的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的技术标准、规范,实施步骤、程序等。

(二)2007年11月至2009年底,集中宣传与文物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工作进展程度、阶段成果和重要发现,人民群众对普查工作的参与和反应等。

(三)2010年1月至2011年底,追踪宣传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文物普查基础成果,宣传普查成果的推广应用,集中宣传文物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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