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因洪涝灾害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文号:淮政发〔2003〕140号
颁布日期:2003-08-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因洪涝灾害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意见

淮政发〔2003〕1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今年6月下旬以来,我市发生了历史罕见的特大洪涝灾害,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帮助洪涝灾区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夺取防汛救灾工作的全面胜利,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落实因洪涝灾害实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受灾地区实行税费减免的政策

1、按政策减免农业税。按当季农作物实收产量,折成主粮同本季常年产量比较,凡是歉收五成以上的农业税全免;歉收三成以上不到五成的,减征50%;歉收不到三成的,不予减征。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灾情轻重,将已征收入库农业税的5%和上年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结余部分,及时调度到位,尽快发放到户。

2、对受灾企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

3、企业因洪涝灾害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等,经税务部门批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个人因灾造成重大损失的,其所得税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5、因灾缴纳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酌情减免。土地使用税年减免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由市地税局审批;年减免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省地税局审批。

6、对受灾企业缴纳政府性基金有困难的,经市、县(区)政府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免缴防洪保安资金、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地方教育基金、地方教育附加、旅游事业发展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缓缴人防建设资金。

二、对灾民建房的优惠政策

7、由各级民政部门确认的灾民建房实行零收费。建设、国土部门在办理因灾损坏、倒塌居民住房的翻建、新建住房手续时,免收一切费用。

8、帮助贫困农户改造草危房。对自筹资金能力较差的特困户,提高补助标准。一般贫困农户每户省补助2000元,特困农户每户补助3500元;楚州区的10个重点乡镇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市按每户500元再给予补助,不足上述标准部分由区配套。其他县(区)及楚州区的其他乡镇,属贫、特困户的由各县(区)组织县(区)机关部门帮扶,县(区)财政给予配套补助。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的特殊困难户,帮助建30-40平方米砖瓦房。对暂不享受资金补助的草危房改造农户,在今后3年内自建住房给予减免政策性规费的优惠。

三、对灾区恢复生产的优惠政策

9、各级金融机构要适时调整信贷结构,集中一部分资金优先支持重灾户和受灾企业,保障灾后种植业农户购置种子、肥料、农药的资金需要;解决受灾养殖业农户加固堤埂、加高网围、修建圈舍等基础设施和重购种苗、饲料的资金需求;对重灾户、绝收户到期还款有困难的,农村信用社可作展期或转据处理。积极支持农村劳务输出,增加农外就业和收入,弥补洪灾损失。帮助受灾企业及时维修设备、厂房,备足生产原料,迅速恢复生产,把受灾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10、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00〕47号)精神,县、乡财政预算外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省、市下拨的农村“五件实事”资金存入农村信用社,以解决农村信用社资金头寸问题,帮助农村信用社增加有效“三农”贷款投入。

11、对农村信用社用于灾后农民恢复生产的新增贷款,实行市、县(区)财政贴息。贴息时间从2003年7月1日至12月31日。贴息标准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市、县(区)两级财政审核后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对重灾、绝收的种植、养殖大户到期贷款,按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市、县(区)两级财政审核后同样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四、对灾区困难大学生助学贷款的政策

12、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市各商业银行、各县(区)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凡考入市内6所指定高校(师院、工院、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食品职业技术学院、炎黄学院、电大普专班)的困难学生,其助学贷款由签约银行负责解决;考入省内市外高校的困难学生,当事人有意在当地贷款的,其助学贷款由生源地农村信用社解决;对考入省外高校的困难学生,当事人确需在本市解决的,市各金融机构在落实担保措施后,要积极发放商业性助学贷款,确保灾区大学生不辍学。

五、努力减轻灾后农民负担

13、缓收“一事一议”筹资。原议定的办事项目,除与生产自救密切相关的急办项目外,其余一律停办和缓办,尽量让农民手中有限的资金投入到生产自救上。

14、减少以资代劳。已经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以资代劳,要再征求群众意见,农民愿意出工的,要允许农民出工,一律不得强行要求农民以资代劳。

六、切实加强救灾资金的管理

15、所有救灾资金一律经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确保各项资金按时足额发放。资金发放做到手续规范,帐证齐全,发放政策、数额、对象、程序实行“四公开”,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违者将严肃查处。

16、草危房改造的所有资金的管理由市、县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

七、有关涉及税收政策、政府性基金、信贷资金、救灾资金、草危房改造资金等分别由市财政、税务、金融、民政、建设、国土、农工办等部门在执行上述要求基础上,可制定具体操作细则。

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洪涝灾区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市政府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予以通报。

以上意见,希即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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