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奥组委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在京建立“奥运之家”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京政办发[2007]50号
颁布日期:2007-08-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奥组委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在京建立“奥运之家”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7]5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奥组委《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在京建立“奥运之家”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四日

关于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在京建立“奥运之家”的意见

(北京奥组委二〇〇七年七月)

一、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可在京选择2008年北京奥运会安保线之外的合适场所建立“奥运之家”。

二、成立“奥运之家”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统一协调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在京建立“奥运之家”事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奥组委国际联络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公安局、市规划委、市政府外办、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北京奥组委安保部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三、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选定有关场所并提出承租要求后,拟承租场所的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立即函报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研究后,将有关意见回复业主单位。在协调小组回复意见前,业主单位不得擅自与外方商谈租赁合同事宜。

四、在征得协调小组同意后,业主单位应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与有关国家或地区奥委会协商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并在签约后将合同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奥运之家”的内部安全和秩序维护工作由业主单位负责,属地公安机关负责进行安全监督和给予业务指导。市“2008”环境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

负责统筹组织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六、各国家和地区奥委会在“奥运之家”举办活动、悬挂旗帜、标语或标识广告等,必须符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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