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颁布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文号:令2004年第204号
颁布日期:2004-06-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令第204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等17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1、登高安全作业暂行规定(杭政〔1983〕258号)

2、杭州市农村敬老院工作暂行办法(杭政〔1984〕167号)

3、杭州市环境保护奖惩条例(杭政〔1985〕24号)

4、杭州市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杭政〔1986〕66号)

5、杭州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规定(杭政〔1987〕66号)

6、杭州市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定(杭政〔1987〕69号)

7、杭州市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杭政〔1988〕32号)

8、杭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杭政〔1988〕46号)

9、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杭政〔1989〕28号)

10、杭州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1号)

11、杭州市企业闲置设备调剂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

12、杭州市建筑施工场所治安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4号)

13、杭州市农村私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8号)

14、杭州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12号)

15、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16号)

16、杭州市营业性人力三轮车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3号)

1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实施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159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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