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1993-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件:财政部关于制发《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3)财地字第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职能转变的需要,使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职能转变的需要,加强对现有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其支持生产、培养财源、增加财政收入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借有还的原则周转使用的一部分财政资金(不含地方基本建设支出“拨改贷”,下同),是国家财政资金必要的补充。

第二条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法规和规章;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和“专款专用,有借有还”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注重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第四条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地方财政预算支出中,国家制度规定可以改为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二)地方预算内机动财力安排的有偿使用基金;

(三)国家制度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资金;

(五)回收有偿使用资金的本金、占用费、存款利息及其他收益。

第五条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二)支持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支持第三产业的发展;

(四)支持县级经济的发展;

(五)支持产业结构的调整,支持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

(六)适合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扶持项目的性质和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2年,最长不超过3年。

第三章占用费

第七条地方财政收取占用费主要是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因物价上涨以及风险的补偿。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取资金占用费本着低率、优惠的原则,对不同行业和部门可实行差别费率。占用费率应低于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率。逾期不还的,可加收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占用费。地方

财政委托银行管理的资金,不得加收占用费。

第八条收取的占用费,扣除必要的业务费后,分季度或年母一次转作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资本金。用于业务费方面的支出,一般不得超过占用费的10%,具体比例由各地财政部门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地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资金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办法和有关预算管理事项,由财政预算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各业务处室分管的有偿使用资金,统一在预算部门或资金管理部门开户,统一核算;有偿使用资金的安排、使用与回收,由各业务处室负责,

项目的选择和资金的安排原则上要集体讨论确定。

第十条地方各级财政负责有偿使用资金管理的业务部门,年初须编制年度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计划,年终编制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年度报表,并经本级财政预算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核算,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对呆帐损失要定期清理,按规定的程序审批核销。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财政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加强对财政有偿使用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要规定严格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度,对资金的分配、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1993年12月1日起试行。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99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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