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来到 律咖网
连接海外本地律师与出海创业者
【始于2015 | 11年持续经营 | 经营年限全国同行前10%】
企业信用良好 | 数据来源:芝麻企业信用
合作微信:lvga2015
扫码添加微信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7-10-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吉林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实施办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决定对《吉林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造成轻度成灾的,可并处10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中度以上成灾的,可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对森
林经营单位的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森林病虫鼠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鼠害蔓延成灾的;
(二)虚报或隐瞒森林病虫鼠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鼠害蔓延成灾的。”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监测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
本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森林病虫鼠害防治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1997年10月15日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