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淮安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淮安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6〕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局、淮安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制定的《淮安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是全国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2006年是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关键一年,各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要求,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在工作中要按照省委李源潮书记强调的抓住几个典型向社会交代的讲话精神,坚决打好“十一五”环境执法第一仗,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发动,全面开展整治。各相关部门要忠实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对各类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坚决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淮安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监察局淮安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

2006年7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干印发全省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证全市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加重的势头,促进我市创建“文明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整治重点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五部委《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的通告》(淮政发〔2006〕68号)的规定和《2005年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进行整治: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及建筑物组织清理,在建的全部停建;清除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养殖活动。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已完成环保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要求,对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原环保审批机构审核;对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放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单位,要予以关停和搬迁,对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污染物综合排放等级。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需清理、拆除和搬迁的项目要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出具体计划。洪泽县、涟水县自来水厂取水口搬迁工程要在7月底前完成。

2、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威胁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对排污企业和污染隐患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整治我市洪泽湖周边地区和淮河、京杭运河、南水北调东线输水河段沿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到位,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检查化工企业应对突发事故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全市27家重点化工企业是否落实环境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督促企业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环保、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辖区内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废旧物资加工和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集中区)的排污问题。

1、要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根据各地工业园区已建和未建污水处理厂的现状,分别不同情况开展整治工作:一是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的园区,企业直排的必须执行污水排放标准,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责令其停产整治;二是对未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对超标排污企业,责令停止生产;三是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环保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四是对违反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五是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六是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七是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者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违法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重罚,同时要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行政、法律、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八是对达标无望的,要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县(区)要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化工、冶炼、印染和交通(包括在建和已建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中旬)

各县(区)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计划以及阶段情况在7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下旬-10月20日)

各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污染源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实行挂牌督办。

各县(区)应将挂牌督办企业名单、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污染源情况、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内环境违法企业情况、违反环保“三同时”建设项目情况分别于7月20日、8月10日、9月1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考核阶段(10月20-30日)

各县(区)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0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30日前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工作开展情况组织考核。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环保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各县(区)要成立领导小组,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工作实施计划,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行政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督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切实加大挂牌督办力度。各县(区)要围绕环保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必须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各地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处理工作,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集中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县(区)行政监察机关要将贯彻执行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切实加大公众监督力度。一是要加大环保专项行动宣传力度,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二是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个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停产整治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三是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加强工作调度和报告工作。一是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县(区)每周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每周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政府,并按期报送阶段性工作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二是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7月20日前将分管领导、分管科室和联系人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通过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www.12369.gov.cn)报送专项行动各类信息。

附件:1、淮安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情况报送专用登录账号。

附件1:

淮安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陆长苏副市长

副组长:单国富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汝华市环保局局长

成员:沙杰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苏君市经贸委副主任

李达松市监察局副局长

朱国瑞市司法局副局长

金虹市环保局副局长

钱增才淮安工商局副局长

张宣市安监局副局长

颜永平市环境监察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金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颜永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最新全文(2017年实施)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