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6-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122号)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2007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今年安置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今年市本级的重点安置对象为:2006年冬季退出现役,且符合进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安置条件的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期以上士官;服现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因公被评为5至8级伤残的士兵。

2007年度市本级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工作仍采取下达指令性安置计划的方式,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由系统(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具体单位。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各行业、系统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妥善安置好重点安置对象。各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的各项社会关系得到接续。退役士兵不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试用期、熟练期,其基本工资和福利待遇按本单位同岗位、同工种、同工龄职工确定。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安置部门开出报到介绍信当月止),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社会保险投保年限。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及时上岗的,应从安置部门开出报到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7月20日前,各接收单位要做好接收安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重点安置对象8月1日前报到上班。

各级政府要从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克服困难,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确保安置任务和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安置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引导,帮助他们主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就业观念,自觉服从组织分配。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移交社区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表彰,以确保2007年度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2007年度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任务分配计划表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2007年度退役士兵重点安置对象安置任务分配计划表

系统(行业)主管部门数量备注

市发改委2

市经委3

市教育局2

市公安局1

市民政局1

市劳动保障局1

市建委3

市城管局2

市交通局3

市水利局1

市农业局1

市卫生局1

市林业局1

市海洋渔业局1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1

市广电集团1

市质监局1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

市安监局1

团市委1

市国税局1

宁波大学1

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1

宁波银行1

广东发展银行宁波支行1

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2

宁波电业局2

宁波栎社国际机场2

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2

海曙区1

江东区1

江北区1

合计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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