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06年度市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通知
关于下达2006年度市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5-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关于下达2006年度市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28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5〕4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度市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任务分配表附后)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安置政策。对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由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或单位,边接收边安置。凡自找工作单位,且又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在接收单位完成安置本单位子女和政府下达的统筹安置计划的前提下,由接收单位开出接收函后方可办理安置手续。社会统筹安置对象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下达。用人单位按社会统筹安置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按省政府129号令的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即按人平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向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交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费。中央和省属在荆单位的退役子女,按鄂政发〔2005〕43号文件规定予以接收安置。接收退役士兵的社会统筹安置计划按省政府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
二、妥善做好安置工作。退役士兵的父母、配偶所在单位属停产、半停产或破产企业的,由所在系统调剂安置。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认真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接收单位必须在2006年8月底以前将退役士兵予以妥善安置,逾期没有安置的,由接收单位发给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
三、严格遵守安置纪律。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严格执行鄂政发〔2005〕43号和荆政发〔2005〕33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安置政策,遵守安置纪律,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依照《兵役法》规定,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二○○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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