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梅州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梅州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6-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梅市府办〔2007〕33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畜牧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梅州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促进我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6〕8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畜牧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改革完善动物防疫体系,促进全市动物卫生工作和养殖业的全面发展,确保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改革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体系。
1、建立畜牧兽医局。将原梅州市畜牧局更名为梅州市畜牧兽医局,为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由市畜牧局按程序专题向市编委申报确定。
兴宁市、蕉岭县、大埔县、丰顺县、五华县由原畜牧局更名为畜牧兽医局;梅县由原畜牧水产局更名为畜牧兽医水产局;梅江区、平远县畜牧兽医局在原农业局畜牧兽医办公室(股)的基础上组建。人员编制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建立动物防疫执法监督机构。将梅州市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和梅州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整合为梅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加挂梅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作为梅州市动物防疫执法监督机构,承担全市动物防疫执法监督、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工作,归梅州市畜牧兽医局管理。
建立各县(市、区)动物防疫执法监督机构。将县(市、区)原动物防疫监督所、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和兽医防疫检疫站等整合为动物卫生监督所,加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牌子,承担辖区内动物防疫检疫执法监督、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等技术工作,归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管理。
3、建立健全畜牧兽医技术支持体系。将原梅州市畜禽品种改良推广中心站、梅州市畜牧兽医技术培训中心、梅州市畜牧服务中心整合为梅州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加挂梅州市畜牧科学研究所牌子,负责全市畜牧兽医技术的宣传、培训、推广等技术工作,归梅州市畜牧兽医局管理。
整合县(市、区)现有畜牧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组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站,归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管理。
4、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保留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畜牧兽医站,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乡镇(街道办)畜牧兽医站的人员、业务和经费归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统一管理,并纳入县级全额财政预算。
健全村级动物防疫队伍,负责各个自然村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财政给予村级动物防疫员每月一定的防疫工作费用补助。
上述有关机构编制等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指导职责。
(二)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1、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书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我市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市、县(市、区)均设立总畜牧兽医师职位1个,各地要抓紧对现有兽医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对符合条件的,采取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方式,将其纳入官方兽医队伍。
2、逐步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3、切实加强畜牧兽医工作能力建设。要重视和加强畜牧兽医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畜牧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三)建立完善畜牧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1、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监督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监督和技术支持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扑灭经费,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其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对上述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要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畜牧兽医实验室,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各地要按照全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四)妥善处理在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出来的兽医人员和退休人员。
对在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分流的畜牧兽医人员,依法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对已参保的分流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社会化管理。对未参保的分流和退休人员由财政依法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把实施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编办、畜牧(农业)、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法制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确保全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顺利开展。
(二)周密部署,有序推进。畜牧(农业)部门要主动牵头与有关部门开展工作。编制部门要积极会同畜牧(农业)部门认真做好畜牧兽医机构设置、职能配备、编制核定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稳定的畜牧兽医工作所需经费的投入保障制度和机制。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机构人员的考核、录用和人员安置工作。市级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市畜牧局会同市编办、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县(市、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为确保按时完成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市将适时对各县(市、区)的此项改革工作进行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不得利用改革之机突击提职、调动和评聘职称。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明确目标时限。为确保工作进度,各县(市、区)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要在2007年8月底前完成出台,今年底前全面完成我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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