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2006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咸宁市2006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6-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咸政办发[2006]56号
关于印发咸宁市2006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温泉开发区管委会:
《咸宁市2006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及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日
咸宁市2006年度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八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鄂环发[2006]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咸宁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明确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对于未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明确划定集中式和非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应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同时向社会公布。
2、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监测。各县、市、区环保局应对同级人民政府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应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市环保局。
3、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保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
4、集中整治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要在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查清环境污染源,重点整治“两湖、三河、十库”沿岸工业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5、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环境应急预案落实的监督管理。检查化工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
6、对饮用水源地集中整治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20万人口以上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由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县、市、区城区居民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由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乡镇居民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由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
1、清理各地出台有违环保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对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对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故意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地要在本辖区范围内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公路(包括在建和已运营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监察局、公安局、司法局、工商局、安监局、卫生局、咸宁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十局”)组成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并在市环保局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建立健全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保障。
(二)强化部门联合执法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协商,联合办案,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发改委、经委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部署,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对没有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核准和审批;制定并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重点解决农村人口饮用水困难和饮水不安全的问题。
监察机关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其它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检查,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挂牌督办问题迟迟不能落实到位的,要下达《监察建议书》或《监察决定书》。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放射源、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保护。
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已被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要定期复查,发现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非法经营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加强对有关企业设立登记的审查工作,对下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法不依、违反规定颁发营业执照的,要严肃查处。
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要积极开展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安全监管部门要深化涉危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安全保障条件差,可能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涉危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实施停产整治;对6月底整改不合格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依法关闭;要加强源头管理,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三同时”。
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饮用人群的健康调查,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
供电部门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要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部署,清理优惠电价,落实差别电价政策,限制高污染、高能耗企业的发展。
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通报,按照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三)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针对2005年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未落实、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存在的突出环境违法问题分阶段分批次挂牌督办。
各县、市、区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县级政府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案件,并报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县级政府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政府将对各县、市、区政府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逐级组织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曝光典型违法违纪案件,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四)落实环保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各县、市、区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坚持查人查事相结合,对挂牌督办环境违法问题未落实的,要追究督办责任人的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要通过对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责任追究,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纠正有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
(五)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要将专项行动列入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入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广泛发动、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六)建立动态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每周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报送阶段工作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
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并通过环保总局《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信息填报要求由市环保局另行发文通知。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工作情况在6月3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7月-10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工业园区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和集中排污问题以及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问题进行集中调查和整治。
各县、市、区应在7月份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监测、污染源整治、隐患整改工作,公布2006年专项行动挂牌督办名单。阶段工作情况于7月底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8月份完成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的集中整治工作,对辖区内全部的工业园区进行摸底调查,纠正所有地方出台关于工业园区的有违环保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查处园区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阶段工作情况于8月15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9月份完成建设项目违法问题整治工作。对2003年以来重点行业所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处理到位。阶段工作情况于9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各地各阶段未按要求处理到位的突出环境违法问题,分批次进行挂牌督办。
(三)总结阶段(11月)
各县、市、区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在总结报告中对挂牌督办案件进展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协调及日常工作,彭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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