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7-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鄂政发〔2006〕3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巩固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06年起分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形势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理顺机制入手解决制约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经费投入等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农村发展能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贯彻落实“多予、少取、放活”方针,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完善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支出体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强化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是科学和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加快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逐步将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下同),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1.按照省政府确定的“一费制”标准,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担,其中,恩施州所属各县(市)为8∶2,其他县(市)及带农村的市辖区为6∶4。由我省负担的免学杂费经费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

2.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负担。

3.对寄宿生中的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由县(市、区)承担,补助标准及方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中央与我省分担比例,恩施州所属各县(市)为8∶2,其他县(市)及带农村的市辖区为6∶4。

1.29个贫困县(市)属地方负担的公用经费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

2.其他县(市)(含8个比照县市管理的县改区、3个教育职能尚未剥离的省下划农场,下同)属地方负担的公用经费按省与县(市)5∶5的比例分担。

3.带农村的市辖区属地方负担的公用经费按省、市、区2∶5∶3的比例分担。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5∶5比例共同承担。由我省负担的校舍维修经费,各县(市、区)应首先根据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将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6%)与中央财政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相配套,不足的部分由省、市、县共同承担。

1.29个贫困县(市)不足的部分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2.其他县(市)不足的部分由省与县(市)按5∶5的比例分担。

3.带农村的市辖区不足的部分由省、市、区按2∶5∶3的比例分担。

(四)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各地在编制财政预算时,对教师工资必须足额安排,不得留“缺口”。省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各项政策性津贴、补贴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要探索和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农垦、林场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农村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予以保障。城市义务教育也应逐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体制解决。其中,城镇享受低保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三、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6年春季学期开学起,分年度、分地区逐步实施。

(一)2006年,免除恩施州所属各县(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启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保障新机制。

(二)2007年,全部免除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改革,实行“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办法;健全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逐步建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

(三)2008年,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扩大免费教科书覆盖范围。

(四)2009年,根据中央制订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省制订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当年安排50%,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

(五)2010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达到中央制定的基准定额。

四、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省人民政府已成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好组织实施工作。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督办。

(二)落实分担责任。省人民政府足额安排应由省级承担的资金,从2006年起进入教育预算支出基数。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的分担比例足额安排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资金。省财政厅要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经费分担和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市、州、县的财政激励约束机制范围进行考核和奖惩。

(三)强化预算管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必须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严禁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省级财政及时下达中央、省补助的经费预算并调度资金,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确保资金及时到达学校。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要求,对农村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体制,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四)坚决制止乱收费。从2007年春季学期开学起,一律停止收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学校只能按规定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两项代收费。寄宿制学生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住宿费。除此之外,学校和教职工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加快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深化教师人事制度改革,依法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坚决清退不合格和超编教职工,鼓励城镇教师、大中专学生到农村中小学校任教,切实提高农村中小学师资水平。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宗旨的义务教育评价体系,促进教育公平。

(六)强化监督检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时要切实做到公开透明,把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监察、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宣传工作,广泛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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