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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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12-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5]5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保障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摆在企业发展的重要位置,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组织建立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党团组织、工会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广泛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和宣传教育活动,严格执行职工上岗前的厂(矿、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制度。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监控整治责任和措施。要积极推行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要落实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治理事故隐患,完善安全防范手段和措施。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严格执行安全费用提取制度、风险抵押金制度,建立和完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从事危险行业生产经营项目的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均应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同时还必须向分包单位、承租单位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未向分包单位和承租单位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原应由分包单位和承租单位负担的费用由其全额承担。
(四)全面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安全与质量、安全与管理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各环节和各岗位的安全质量标准,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生产作业行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五)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狠抓各项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和措施的落实,重点加强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建筑、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解决突出问题,整改薄弱环节,强化安全防范。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销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建立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和家属支付赔偿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有条件的企业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保活动。
(七)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通报制度。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年中和年终总结、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要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资委和有关主管部门。煤炭企业要同时报告煤矿安全监察、监管机构。
二、明确监管职责
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业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综合监督管理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中央在湘和省属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其他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机构和省发改委、经委、国防科工办、公安、劳动保障、建设、交通、商务、信息产业、水利、林业、质监、环保、旅游、邮政、粮食、煤炭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的规定分工负责,并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省级具体监管企业名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二)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在我省的有关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四)省、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对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
(五)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监管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制定并严格落实安全业绩一票否决制;参与或组织对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监管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监管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切实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
三、做好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
(一)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要建立完善应急救援组织和体系,明确应急救援工作职责、任务、措施和启动程序,充实救援力量、器材和设备,制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发生重大险情或生产安全事故,能够迅速有效的进行急处置和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立即报告所在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二)事故发生地政府有关部门和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中央在湘企业和省属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依法保护现场,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的措施,指导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公安机构应当依法对肇事嫌疑人采取监控措施。
(三)中央在湘和省属企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及分级管理权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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