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惠府办〔2008〕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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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7-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
惠府办〔2008〕6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工商企业、人民团体、部队、学校及家庭等用电户:
能源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节电节能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加强节约用电工作,对于缓解我市电力瓶颈制约,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节约用电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我市节约用电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开源与节流并举,节约优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优化配置的基础作用,充分发挥企业和消费者在节电节能中的主体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节电节能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和使用节电技术、设备和产品,提高电力使用效率,推进全社会节约用电。
我市节约用电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民节电节能意识明显增强,全社会节电活动深入开展,节电技术和措施广泛应用,万元生产总值电耗下降5%;三年累计节约用电约20亿千瓦时,其中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为5亿千瓦时、7亿千瓦时和8亿千瓦时;平均每年减少高峰负荷需求约20万千瓦。
二、重点领域和重点技术
(一)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电技术改造。
1.改善电能质量,引导企业采用无功就地补偿、智能控制、谐波滤波器等节电控制技术和产品,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2.鼓励企业改造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采用变频调速和高效变压器等高效节电设备与工艺,淘汰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冷冻机等落后设备,提高用电效率。
3.推广使用高效照明产品和成熟的节电技术,支持企业采用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余热、余压、新能源及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热电联产和远红外加热等技术,提高能源转换效率。
(二)加强建筑节能及大型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节能改造。
1.组织编制和实施建筑节能计划,推广使用建筑保温隔热技术和产品。
2.严格执行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的有关标准,加快制定公共建筑节能和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标准,大力发展节能建筑。
3.指导和支持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馆、会议中心、办公楼、娱乐场所等的中央空调系统进行高效制冷(热)、送水和送风技术的节能技术改造,并积极鼓励使用天然气、热力和采用溴化锂空调技术替代电力空调系统的改造。
4.鼓励使用冰(水)蓄冷空调技术。
(三)推广绿色照明和节能型家用电器。
1.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技术等太阳能利用技术,实施“太阳能住宅小区”和“百万太阳能屋顶计划”,在公园、广场、城市路灯及景观照明设施和风景旅游区等推广使用太阳能路灯照明。
2.扶持风力发电示范项目,积极开发风力发电资源。
3.鼓励采用合理的采光和照明方式,充分利用自然光。推广使用节能灯、半导体照明等绿色照明技术。
4.认真执行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实施冰箱、空调等家用电器能效标识制度,鼓励使用节能型家用电器。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节电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节电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节电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依据我市能源供求特征及保证程度谋划产业布局,在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工作中突出资源节约的导向;在加快电源、电网建设和加强科学调度的同时,采用经济、法律和其他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开展节电节能活动;切实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提高用电负荷率,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和各行业用电特点,积极采取峰谷电价等办法,引导用电单位错峰避峰用电,实现调荷节电,提高电力利用效率,努力降低国民经济能耗强度,确保速度、质量、效益的统一。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带头节约用电,带头实行节电节能产品统一采购。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对高耗能行业按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三种情况实施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重视发展第三产业和高技术产业,促进低能耗、高效率、低污染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三)推进节电技术创新。将节电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与产业化作为政府支持技术进步的重点内容,积极组织节电及可再生能源关键技术的研发、攻关和产业化。支持重点用能单位节电节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先进的节电节能技术、工艺和产品,鼓励创建节电节能名牌产品。加快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鼓励企业申报节能产品认证。
(四)依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快淘汰落后的高耗能(耗电)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认真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能效标准和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加强用能监察,积极开展用能企业电平衡测试。凡不符合用能(用电)要求的,有关单位必须限期治理改造;改造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节能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关闭。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达不到能效标准的用能(用电)产品,严禁新建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能(耗电)工业项目。对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五)强化节约用电的源头管理。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66号)、市政府《印发惠州市节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08〕6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根据主要耗电产品的能效标准,推行能效标识制度,推广使用节能产品能效等级标志;建立新建大型建筑(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医院、体育馆、会议中心、办公楼、娱乐场所)的节电审查验收制度,新建大型建筑的照明、空调及其它耗电设施,节电节能产品的使用率必须达到80%以上,未通过节电节能审查的,供电企业应暂缓供电,直至通过节电节能审查。
(六)实施强制性节约用电。全市商场、宾馆、酒店、写字楼和娱乐场所等第三产业用户和机关、事业单位等用电户,在电网迎峰度夏用电高峰时段(8:00—23:00时)必须参与避峰,减少30%的用电负荷,减开空调、热水器等耗电较大的设备,冬季尽量不开热风空调,夏季空调控制室内温度不低于26℃,餐厅等人群密集场所不低于24℃。下班后切断办公设备电源,减少不必要的待机能耗。居民住宅在用电高峰时段要尽量减少使用电热水器等大功率电器,加强节电意识,要多用节能光源和节能家电,人走关灯,人离关电源,减少电器待机能耗,节约每度电。
(七)加大节电工作扶持力度。用好省市节电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电重点领域、重点技术及节电产品生产,节电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以及节电示范和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各地政府也要根据财力筹措资金,支持节电节能措施的实施。
(八)大力开展节电节能宣传教育。要开展形式多样的节电节能宣传活动,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宣传节约用电的意义,增强全民的节电意识;积极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和电网经营企业的专业优势,组织开展节约用电知识培训。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和社区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节电节能活动,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节电氛围。
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节电节能监督管理职能,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电节能工作,有关行业协会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本行业内的节电节能工作。市经贸、规划建设、旅游、科技、财政、公用事业、供电等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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