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4年度目标考评及2005年度目标制订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12-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4年度目标考评及2005年度目标制订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4年度目标考评及2005年度目标制订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4年度目标考评工作

2004年度目标考评工作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可行的原则,综合运用自查、抽查、部门认定、评议、统计等方法,充分体现目标考评的严肃性、科学性,切实发挥目标管理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一)考评内容

1.各责任单位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所列各项目标完成情况。

2.各责任单位的目标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措施。

3.领导交办事件和批示件办理情况。

4.人大建议与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5.市委、市人民政府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

(二)时间安排

1.自查阶段,2005年1月3日至10日。

2.抽查阶段和有关部门评价认定阶段,1月11日至30日。

3.综合评定阶段,2月16日至3月15日。

(三)几点要求

1.按照焦政〔2004〕4号和37号文件的有关要求,各责任单位要对照年初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责任目标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情况以文件形式(一式3份)于2005年1月11日前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逾期不报,又不说明情况的,视为未完成目标任务。

2.凡经国家有关部委、省政府有关部门验收的专项指标,要提供国家、省有关部门的验收证明。

3.各责任单位在本年度内受到市以上表彰奖励的,要将有关获奖证件复印件或匾牌照片与自查报告一同报送,逾期不报的不再加分。

4.各有关部门要在做好本单位自查工作的同时,明确专人负责做好专项指标的认定工作,为考评工作提供准确的依据。在认定过程中,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检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要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四)目标认定部门及认定内容

1.市统计局:负责认定与提供全市和各县(市)区的地区生产总值、地区生产总值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贡献率、非公有制经济增长率、非公有制经济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限额以上工业企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限额以上工业企业亏损面、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和城镇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目标执行情况。

2.市财政局:负责认定与提供全市及各县(市)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中税收所占比重、税收增长率、科技三项费用占财政支出比例、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等目标执行情况。

3.市发改委:负责认定与提供全市和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利用市外和省外投资、国债项目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进度等目标执行情况。

4.市商务局:负责认定与提供全市及各县(市)区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贸易出口目标执行情况。

5.市计生委:负责认定与提供各县(市)区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口出生率、计划生育事业费和计划生育有关工作情况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计划生育目标执行情况。

6.市科技局:负责认定与提供各县(市)区科技三项费用比例目标执行情况。

7.市环保局:负责认定与提供各县(市)区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环保目标执行情况。

8.市旅游局:负责认定与提供全市及有关县(市)区旅游目标执行情况。

9.市教育局:负责认定与提供各县(市)区教育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10.市建委:负责认定与提供全市及各县(市)区小城镇建设目标执行情况。

11.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认定与提供全市及各县(市)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发放,失业、养老保险金发放,城镇登记失业率、下岗再就业人数等目标执行情况。

12.市民政局:负责认定与提供全市及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目标执行情况。

13.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认定与提供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目标执行情况。

14.市农业局:负责认定与提供各县(市)区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减轻农民负担方面的目标执行情况。

15.市审计局:负责认定与提供各责任单位目标运行中有关财政、财务以及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16.市扶贫办:负责认定与提供各县(市)区扶贫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17.市综治办:负责认定与提供各县(市)区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执行情况。

18.市信访局:负责认定与提供全市及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信访目标执行情况。

19.市气象局:负责认定与提供各县(市)区气象目标执行情况。

20.市林业局:负责认定与提供全市及各县(市)区植树造林目标执行情况。

21.市监察局:负责认定与提供全市及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目标执行情况。

22.市安监局:负责认定与提供全市及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执行情况。

23.市公安局:负责认定与提供全市及各县(市)区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24.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认定与提供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目标执行情况。

25.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工作,领导交办事件和批示件办理情况,人大建议与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等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单位认定。

以上各部门在认定各责任单位有关目标执行情况时,对于量化目标,要核定出本年度的实际执行数以及与上年度相比增减幅度,并确认完成情况;对非量化目标,要确认是否完成任务。在提供确认结果时,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认定结果务必于2005年1月30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

二、2005年目标制定工作

(一)总体要求

目标制定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便于操作的原则,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人大通过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要紧紧围绕2005年度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的重点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要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

(二)县市区目标制定内容

原则上仍分为经济发展和经济效益目标、投资和消费拉动目标、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目标、教育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廉政建设和社会稳定目标五大类。具体项目可参考2004年度与市人民政府签订的目标内容。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目标制定内容

主要根据市人民政府2005年度经济工作重点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单位主要业务工作制定。目标要尽可能量化和硬化,原则上业务目标不应超过5项。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信访以及安全目标等共性目标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单位编制。

各单位要将拟定的2005年度本单位主要工作目标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05年1月30日前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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