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8-0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4〕2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搞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现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危,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各级、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充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要坚持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工作落实,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建立长效机制为核心,以制度创新和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为重点,以实现安全生产长治久安为目的,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的综合治理,努力搞好安全生产工作,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2.奋斗目标:到2007年,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市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公共聚集场所、城乡结合部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到2020年,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职业安全与健康水平全面提高。
二、加强领导,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
3.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4.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健全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指标实行定量控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统计制度。统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将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十万人死亡率、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和从业人员培训率以及煤矿企业百万吨死亡率等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范围。
5.推行安全目标管理。市政府继续实行与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办法,并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根据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市、县(市)区政府逐月公布安全生产目标进度情况,实行超控目标问责制,提高目标控制的监督力度。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对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分别给予适当的奖励。对完不成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通报批评。对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工作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地方和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三、强化监管,健全和完善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6.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市政府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防火委员会、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护林防火指挥部、抗旱防汛指挥部、防震抗震指挥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成为独立的执法主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配足人员,做到机构、人员、职能、经费四到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人员。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发达的村要建立安管办,配备专职安监人员,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一支政治责任心强、作风严谨、业务精湛的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四、完善措施,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
7.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各级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设的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应由政府统筹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治理、科学技术研究、宣传教育培训、表彰奖励和应急救援保障。从今年起,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逐年有所增长。
8.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各级政府要积极争取长期建设国债和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并提供配套资金,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对市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要支持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
9.依法加大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伤保险费使用与安全生产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的工作机制,将工伤保险纳入安全生产许可的前置条件。市政府每年从市级统筹上年度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中提取不少于5%,用于工伤事故预防和安全宣传教育费用,支持生产经营单位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性保险,积极探索商业性保险机构服务安全生产的新路子。
10.建立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制度。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电力、冶金等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要根据确保行业或企业安全生产的需要,按照国家或省规定比例提取安全费用。安全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标准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严格用于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保障。
11.建立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由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在企业关闭、破产、转产、兼并、重组前,其安全风险抵押金应当优先用于消除单位遗留的安全隐患,剩余部分返还企业。
12.依法执行安全事故赔偿。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并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规定,建立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监督机制,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认定的工伤事故处理情况。
五、加强管理,认真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13.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依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对已经投入生产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新开办的上述企业,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国家、省有关部门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做到持证生产经营;对逾期不办的,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或年审手续,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14.加强安全设施“三同时”监察。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未依法通过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不准开工生产;对于不顾安全保障要求,违章审批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5.加强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涉及生命安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报经省有关部门组织安全论证和安全性能鉴定。涉及生命安全的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保障产品的安全性能。对危及生命安全的产品、物品、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规定进行报废。任何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六、严格执法,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16.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化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旅游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各级领导在专项整治中的责任,适时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不留安全生产“死角”和“盲点”,下大气力消除事故隐患,促使资源和生产要素向有安全保障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流动。鼓励有安全保障的生产经营单位提高生产能力,坚决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小厂、小作坊、经营网点。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以事故多发、安全生产经营秩序混乱、安全防范工作基础薄弱的领域和单位为重点,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整顿和规范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健全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七、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
17.加强矿山安全管理。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牵头,会同安全生产监管、煤炭、公安、监察、工商、环保等有关部门,建立矿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依法整顿矿业秩序,坚决取缔无证开采,严厉打击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18.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部门牵头,会同农机、安全生产监管、城建、质量技术监督、商贸、教育、宣传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依法整顿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坚持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安全公告制度、业主和相关单位责任追究制度、道路交通警示制度和事故多发点段挂牌督导督促整改制度、车辆报废制度,严厉打击违章驾驶、超限超载运输、非法改装车船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农用车船(低速载货汽车或三轮汽车)无证、无照驾驶及载客的行为。
19.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加强消防监督管理,狠抓火灾隐患整改,协助地方政府建立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保障消防经费的财政投入。城镇应当依法编制消防专业规划,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认真落实。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教育,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员工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20.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发展改革、经贸、质量技术监督、交通、铁路、电力、邮政、通信、消防、工商、气象、环保、卫生、供销、建设等部门和单位,建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及易燃易爆气体充装使用等危险物品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安排部署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的单位,必须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公室登记,并向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备案。
21.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运输通行证发放和运输路线确定工作,实施烟花爆竹厂点周边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县(市)供销社负责烟花爆竹统一归口经营和网点布设,统一组织办理调入和代购业务。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拟订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22.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各级旅游部门牵头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政策、指示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渡假村及旅游住宿、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
23.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牵头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并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检查监督。
24.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各级教育部门牵头负责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民办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的安全教育和教学、生活设施的安全管理,指导校内以及教育系统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学生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学校安全中存在的问题。会同卫生部门搞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省、部属院校的安全工作由教育局负责监管,并督促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其他大中专院校、各类技校的安全工作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25.加强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管理。各级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公共聚集场所安全管理。文化、公安部门牵头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管理。举办文化、体育、经贸等大型集会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必须制订安全方案和应急预案等有关安全方案,依法报经公安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主办单位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公众安全。
26.加强地下管网的安全管理。各级城市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企业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城管、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进一步明确违章占压城市燃气管道清理责任,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大清理整治力度,限期完成城市燃气管道违章占压物的清理任务。其它地下管网地占压交叉的事故隐患,本着“谁主管,谁牵头,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限期消除,确保安全运行。
八、加强基础建设,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27.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逐步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任职、考核制度,实行小型企业安全主任委派制度。煤矿应有安全矿长,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危险物品、煤矿和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单位必须配备或选聘专职安全厂长(矿长、经理)。
28.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按照国家或行业制定的安全质量标准,在所有工矿、商贸、建筑施工、交通等生产经营单位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标淮化。
29.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技能、识灾、防灾、避灾能力和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的责任心。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制度。
九、建立预警机制,健全生产安全预警和应急救援体系
30.加强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和经济发达的村要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辨识工作,并建立监控档案,严格实行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和销号制度,落实责任,限期整改。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建立重大隐患整改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31.认真制定并不断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以政府应急救援组织为中心、以专业应急救援机构为骨干、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为基础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市编办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提出意见,尽快建立市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中心。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区域性应急救援中心;驻焦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服从当地应急救援中心指挥调度;县(市)区政府和工矿企业发达的乡镇应尽快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32.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分别制定分管行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形成市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制定事故(险情)应急救援预案,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驻焦有关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所在地政府应急救援体系。
33.加强应急救援救护协调和指导工作。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定期演练。生产规模较小的单位应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政府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时不得收取费用。没有应急救援组织的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有关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各类应急救援组织应按属地管理原则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度指挥。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费用补偿保障机制。
十、严肃纪律,认真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
34.做好伤亡事故报告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不得迟报、瞒报、谎报、误报。重特大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到市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政府。公安、消防、建设、铁路、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将分管领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快报、月事故统计报表及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5.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公安、监察、工会和有必要参加的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依法依纪追究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政纪及法律责任。监察、人事等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执行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十一、通力合作,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局面
36.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加强县(市)区、乡镇(办事处)和村三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把安全生产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市安监局要对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人员进行安全业务培训,县(市)区要做好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和所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各级政府要支持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执法活动,保护安全生产隐患及事故的举报者,并对举报出的问题认真查处,严惩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和黑恶势力。
37.强力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格局。各级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出台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切实履行好“综合、执法、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要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和全社会的力量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本行业、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断改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约束保障机制和长效机制。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社区、村委会、学校等单位,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监督示范岗”、“安全生产月”和创建安全社区、安全村、安全企业、安全学校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
38.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幼儿园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和儿童的识灾、防灾和避灾能力。切实加强对农村、社区广大群众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真做好进城农民工和农民外出务工前的职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工作,对外来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和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监管。继续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工作总体安排,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站等各种媒体和学校、家庭、社区、单位等各种场所,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忽视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要安排专门时段和版面,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广告宣传。通过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的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促进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二○○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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