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权限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1-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权限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行为,完善“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办公制度,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各单位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窗口的办事内容、权限、程序及印鉴使用等方面进行明确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根据“能进则进、一事一地、充分授权、既受又理”的原则,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按要求进入“中心”办理。各部门要授予窗口工作人员必要的审批权限。

凡进“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各部门不得另行受理。

2、根据工作需要,投资项目的“一条龙”办公服务所涉及单位,应对办事窗口明确授权。要对原单位科室及其审签环节予以简化;窗口制发的文件不再送回原单位审签、加印鉴;需要领导签发的文件,签字人应及时到中心签发。

3、除投资项目以外的所有进入窗口的审批事项,所涉及的审批专用章,一律进入中心窗口。

4、参加中心联席办公会的各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是有权确定事项及签发纪要的人员。

5、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各单位,要参照范本,尽快以本单位名义正式行文,对设在“焦作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窗口进行授权。并对印鉴使用制度进行规范,各单位对窗口的授权通知要报中心备案。

(焦政[2001]7号20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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