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海洋功能区划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6-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海洋功能区划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2005〕134号

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全省海洋功能区划修订工作会议的统一部署和闽政办〔2004〕161号文件要求,我市的海洋功能区划修订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顺利开展这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现将《宁德市海洋功能区划修订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福建省宁德市海洋功能区划修订工作方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4】161号)精神,为做好并按时完成我市沿海市、县(市、区)两级海洋功能区划修订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我市沿海市、县(市、区)两级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经省政府批准实施以来,在贯彻执行《海域法》、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和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海域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但随着一些海域主导功能的变动、国家技术规范的修改,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因此,及时开展市、县(市、区)两级海洋功能区划的修订是非常必要的。这对于我市各级政府依法审批海域、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港口中心城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主要原则,以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提高海域使用效率、遏制海洋生态恶化及改善海洋环境质量为目标。从我市海洋开发利用现实与未来发展需要出发,根据沿海市、县(市、区)海域的自然资源条件、环境状况、地理区位、开发利用现状,并充分考虑我市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原市、县(市、区)两级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上,修订我市沿海各市、县(市、区)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为我市各地贯彻执行《海域法》,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制度,依法审批海域的使用权,提供科学及法律的依据。

三、修订范围、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修订范围

市、县(市、区)两级海洋功能区划修订的范围为宁德市本行政区所管辖海域及海洋功能区所必需依托陆域,相邻市、县(市、区)行政区域间海洋功能区划范围重叠宽度1公里以上。

(二)修订原则

1、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兼顾原则;

2、统筹安排与重点保障并举原则;

3、促进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并重原则;

4、协调与协商相结合原则;

5、前瞻性原则;

6、备择性原则;

(三)主要任务

从2005年6月起,到2005年12月止,用半年时间,沿海各市、县(市、区)要完成本行政辖区内海洋功能区划的修订和上报省政府审批等相关工作。保证在2006年初,沿海市、县(市、区)两级海洋功能区划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市沿海市、县(市、区)两级海洋功能区划修订和报批工作应同步开展并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5年5月至6月)

1、设立工作机构和专家组

为了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保证海洋功能区划修订工作的进度和质量,我市海洋功能修订工作由市海洋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日常工作。

同时,由宁德市各级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员、技术骨干,涉海单位的相关人员及相关科研单位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区划修订工作的技术指导,审定海洋功能区划的有关技术文件,研究解决区划修订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审查区划修订成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编制修订工作方案

各沿海县(市、区)政府应在省、市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自的工作方案,呈报市海洋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修订阶段(2005年7月至10月)

1、广泛调研、实地考察和搜集资料

在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工作中,要全面搜集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施以来的规划和区划资料。各县(市、区)“十一五”期间的用海情况应编入项目库,作为这次海洋功能修编的基础材料;各涉海的有关部门分别落实本部门应搜集的相关资料,并及时提交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2、开展修订和编制工作

在开展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的形势分析与研究基础上,根据《福建省市、县两级海洋功能区划修订技术实施方案》,由编制部门和技术承担单位对原海洋功能区划提出修订方案,经市区划修订专家组研究和审定后,征求当地涉海各部门的意见,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本级海洋功能区划送审稿。

(三)评审、报批和对外公布阶段(2005年11月至2006年3月)

1、组织专家评审

由我市编制部门组织省内外有关专家和市、县各有关部门代表对市、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送审稿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所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形成我市本级海洋功能区划报批稿。

2、报批区划成果

按照《福建省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修订技术实施方案》和国家海洋局《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由编制部门提供完整的相关材料和附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公布和实施

市、县(市、区)级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由所在市、县(区)在一个月内以适当的方式对外公布实施,并做好区划相关的宣传贯彻工作。

五、主要成果

(一)海洋功能区划比例尺

市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图比例尺确定为1:5万。县(市、区)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图比例尺为1:2.5万。

(二)主要成果

按照国家海洋局《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成果要求》,经修订后的市、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应提供以下主要成果:

1、市、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文本。

2、市、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登记表。

3、市、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图。

4、市、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报告。

5、市、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编制说明。

6、市、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

六、组织领导和保障工作

我市沿海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海洋功能区划修订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实。由国家海洋局第三海洋研究所承担市、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修订工作的技术保障工作。

七、经费保障

根据闽政办[2004]161号文件规定,沿海各市、县(市、区)海洋功能区划修订的经费,由地方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二○○五年六月六日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最新全文(2017年实施)

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关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