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8-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钦政办〔2013〕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14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
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制度
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钦政发〔2013〕30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确保政令畅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范围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专题(办公)会议确定和部署的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
二、督查机构及责任人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是市人民政府专职督查机构,负责对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的统筹管理、业务指导和协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是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单位,负责所对应业务督查事项的具体督查工作。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是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责任人,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科长(主任)是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所对应业务督查事项的具体督办工作以及落实情况汇总反馈工作。
三、督查程序
重要会议的落实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交办通知单》、《催办通知单》和《限期整改督办通知书》进行督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核查落实情况。
(一)分解立项。根据重要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需要督查的重要事项进行分解,包括明确督查事项、承办单位、承办负责人、督查单位、督查责任人、完成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内容,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立项督查。
(二)下达任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各相关承办单位下达督查任务。
(三)督促检查。督查单位可采取电话督查、书面督查、现场督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督促检查,了解办理进度,促进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落到实处。
(四)督查反馈。承办单位要认真研究会议精神,落实好会议确定和部署的重要事项。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反馈报告需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
(五)立卷归档。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反馈报告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阅示后,按规定将相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四、督查时效
承办单位要及时反馈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办结时限要求的,要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理;没有具体办结时限要求的,20个工作日内办结。确有困难无法按时办结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五、责任追究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且经催办仍不落实的责任单位下发《限期整改督办通知书》,并抄送市监察局、绩效办,在年度综合绩效考评中扣分。对督查中发现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附件:1.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通知单
2.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催办通知单
3.钦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限期整改督办通知书
4.钦州市人民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督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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