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文号:汕府(2008)64号
颁布日期:2008-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汕府[2008]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准入条件》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企业准入条件

凡进入深圳(汕尾)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工业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一、项目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最新的产业政策、符合园区总体规划要求。凡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生态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园。

园区将以电子信息、机械制造、生物技术和海洋资源开发等为主导产业,大力吸纳低能耗、低污染、技术含量高的产业进园。

二、投资规模。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投资强度。工业项目投资额不低于60万元/亩。

四、建筑容积率。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8。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除规划、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以外,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在规划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一般应建造三层以上厂房,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五、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入园工业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不高于0.6吨标准煤。

六、工艺要求。入园项目采用的设备、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消耗要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其生产工艺同时必须达到清洁生产和安全生产要求。

七、防噪声要求。入园企业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吸声、隔声、消声和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各企业厂界和园区边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的要求。

八、投资资信。投资者需提交有效资信证明,其企业注册资本金占项目投资总额比重原则上不低于50%;低于50%的必须提交融资能力有效证明。

九、登记注册。投资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在园区所在地进行工商、税务、统计等登记注册。

十、项目评审。入园项目必须通过园区管委会项目评审小组的评审。

十一、禁止性条件。实行环保、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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