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6]130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精神,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局面,促进消防安全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有关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公安消防部门: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执法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措施督促隐患整改;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采取部门联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积极消除隐患;及时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提请政府督办整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提高社会民众消防安全素质;积极进行消防执勤战备,全面作好灭火和抢险救灾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以及存在火灾隐患的,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整改,发现涉及违反《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要及时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积极参加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和综合性消防安全检查和督查,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严格把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发放关,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颁发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加强对市政公用消防设施、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的管理,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在行政审批中,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房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工商部门:依法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积极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和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检查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的防火性能,督促生产单位标明火灾危险性等级和防火注意事项。

教育部门:加强对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学校消防安全隐患,全面打造良好校园消防安全环境;学校要将消防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全面提高在校师生的防火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民政部门:加强对养老院、福利院、孤儿院、慈善机构、民政物资储备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铁路、交通、航运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加强对码头、运输船舶的消防安全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配备消防器材,并加强演练,提高消防安全能力。

农业、林业部门:加强农村产业部门及林区防火工作,深入开展各类防火宣传,精心组织林区防灭火知识学习和技能演练,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确保农村消防安全。

文化体育、文物部门: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会堂、出版社、图书馆、书店、展览馆、博物馆(文物库房)、美术馆、文物保护单位、网吧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

卫生部门:加强各医院、卫生院、医疗卫生机构、防控中心及相关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对本系统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素质。

广电部门:积极支持社会消防工作,义务开展社会消防公益宣传,传播消防安全知识,全面提高广大市民消防安全意识。

旅游部门:开展对宾馆、饭店、旅行社、旅游景点的消防安全检查,全面消除各类火灾隐患。积极开展消防培训,提高服务人员消防安全素质。

科技、司法、劳动部门: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抓好就业人员岗前培训。

人防部门:加强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搞好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宣传工作;开展人防工程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二○○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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