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关于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关于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樊市卫生局 | 文号:襄卫[2007]1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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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卫生局关于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的实施意见
(襄卫[2007]116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变分散、单一的专业执法模式,将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集中统一实施,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卫生监督执法机制,全面落实综合执法,根据《湖北省卫生行政综合执法方案》(鄂卫发〔2005〕44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卫生行政综合执法若干规定》(鄂卫发〔2006〕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卫生行政综合执法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许可的受理、审批和管理
(一)统一受理
市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局依据各类卫生行政许可的规定,对市区(不包括襄阳区)卫生行政许可履行受理、审查和决定的职责。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统一开展卫生行政许可的受理和发证工作。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应制定相关程序和工作流程图,对外公示。
统一受理的卫生许可项目:
1、对机构设置的许可:
(1)对医疗机构的许可;
(2)对公共场所、二次供水单位的许可;
(3)对食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保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
(4)对放射卫生许可。
2、对从事一定职业人员资格、行为的许可,如医师、护士、母婴保健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许可等。
3、其它法定的卫生许可。
(二)对口审批
1、对食品等公共卫生项目的许可,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后,应及时进行实质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交资料所载明的内容和事项以及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卫生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书面审查符合要求后,由市卫生监督局指派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核实申请条件,制作审查笔录及相应的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涉及产品生产的还应采样送检。符合办证条件的,对口上交市卫生监督局,由有关科室根据相关的职权,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审批。
2、对医疗机构和人员执业资格的许可项目,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后,对资料进行审查,符合办理条件和程序的,即办件当场办理,非即办件对口上交市卫生局有关科室进行审查。有关科室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审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3、职业卫生的相关许可或申报备案暂时委托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办理。
4、其它许可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日常监管
市卫生局和市卫生监督局有关科室办结有关卫生许可事项后,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统一发放许可证件。市卫生监督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市卫生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全市日常卫生许可监管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
二、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卫生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由市卫生局法监科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市卫生局有关科室密切配合。市卫生局法监科负责组织制定执法计划,会商有关科室后,组织实施并进行督导检查。市卫生监督局承担具体执法任务和日常工作,按照执法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并指导各地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襄樊市市区内(不含襄阳区)的乡镇聘任卫生监督协管员,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推荐,市卫生局组织考聘,委托执法,在市卫生监督局的统一领导、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市区乡村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业卫生的监督执法工作暂时由市职业病防治院负责承担。
建立由市卫生局、城区、开发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包括传染病防治、母婴保健、采供血等机构)参加的卫生行政综合执法定期协调会议制度。
(二)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的范围:依法监督管理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依法监督管理公共场所、放射、学校卫生等工作;依法监督传染病防治、母婴保健工作;依法监督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活动,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三)市卫生监督局具体负责各类卫生违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合议,提出行政控制、行政处罚建议,报送市卫生局法监科;市卫生局法监科根据违法事实和建议,提出意见,报请主管局长或局长审批;市卫生监督局负责实施行政控制措施和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并执行市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在现场监督检查中查处的符合简易处罚程序条件和一般处罚程序条件的违法案件(处罚金额在3000元以下),一般由市卫生局局长授权市卫生监督局直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市卫生监督局(包括市职业病防治院)审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市卫生局法监科备案并办理付印。
(五)市卫生局统一组织查处审批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3001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一般由卫生局局长授权分管局长审批,5001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卫生局局长审批。处罚金额在10000元以上或吊销卫生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的大案要案,由局长或局长办公会审定,并按有关规定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
三、听证、复议与应诉
市卫生局法监科负责组织卫生行政处罚的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对涉及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听证主持人由卫生局局长按照《湖北省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指定。
市卫生局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局法监科,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日常工作。市卫生局有关科室或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起草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应诉答辩书”,受局长的委托,参加行政应诉工作。
四、综合执法信息互通机制与制度
建立卫生行政综合执法信息沟通机制,逐步形成信息畅通、互通互联、透明高效的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市卫生监督局每季度应向市卫生局法监科报送一次对食品等公共卫生项目的许可情况和监督执法的综合情况;市卫生局医政中医科应将过去市区许可的医疗机构名册抄送法监科和市卫生监督局,市卫生监督局应将有关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执法检查的情况及时抄报市卫生局医政中医科;医政中医科应将实行综合执法后新许可的《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每月向法监科抄送移交一次,法监科应将实行综合执法后对医疗机构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每月向医政中医科抄送移交一次。市卫生局有关职能科室和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包括传染病防治、母婴保健、采供血等机构),因综合执法工作的需要可进行相关资料的互查互用。
五、行政责任追究与考核
为了预防、减少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不作为的发生,保证市卫生局机关及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行政行为,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06年省政府令293号)的有关规定,依照“谁审验、谁许可、谁监管、谁负责”和“谁办案、谁审批、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大小,行政许可的内容和环节,建立行政综合执法责任制。
对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贻误行政管理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后果的,实施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市卫生局对市卫生监督局卫生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实行执法目标责任考核。
六、经费保障
卫生行政综合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卫生行政许可所收取的经费等按责任与权力相统一、职责任务与经费保障相统一的原则,根据市卫生局机关和市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综合执法工作中承担的职能任务,按比例划分。应整合卫生资源,逐年加大投入,加强执法办案装备车辆配置,以保证卫生监督执法基础设施建设能满足卫生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基本需要。
七、其它
各县(市)、襄阳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和推进卫生行政综合执法工作。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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