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山(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韶府办〔2008〕161号
颁布日期:2008-07-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印发中山(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韶府办〔2008〕161号)

各有关单位:

《中山(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征求中山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韶关市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中山(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山(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工业园)的管理,促进园区建设,发展园区经济,根据《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双方共同签订的《关于重点扶持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协议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园管理范围为国土部门核准规划面积22.06平方公里(具体以规划红线图为准)。包括:韶关工业园、中山三角(浈江)产业转移工业园、曲江经济开发区。

第三条工业园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其资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鼓励境内外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向工业园投资或者输送科技、经营管理人才,到工业园兴建基础设施,兴办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或科研机构。鼓励境内外公司、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者个人到工业园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合作。

第五条工业园由中山市人民政府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共同创办,合作双方按照协议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加大对工业园的投入,支持工业园加快建设。

中山市、韶关市人民政府共同设立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业园管委会”),建立“韶关市与中山市联手推进产业转移联席会议”制度。

工业园管委会隶属韶关市人民政府,由韶关市人民政府对工业园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工业园管委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工业园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制定工业园的行政管理规定;

(三)审核工业园的投资项目,并按照权限审批或报批;

(四)负责工业园内土地的开发管理;

(五)管理工业园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六)按规定管理工业园经贸、财政、建设、规划、劳动、房产、国有资产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七)协助管理工业园内的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按照规定处理工业园的涉外事务;

(八)负责对工业园内的企业进行协调管理;

(九)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在工业园设立机构的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工业园实行税收计划单列和财政体制结算单列。在园区落户、投产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所产生的流转税、所得税,按属地征收原则,在乙方税务机关缴纳;非独立法人机构的流转税在乙方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按国家现行规定缴纳。园区内所有独立和非独立核算企业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均在园区所在乙方税务机关缴纳。

园区产业转移企业缴纳的流转税、所得税,按财政体制属当地留成部分,甲乙双方利益按3:7分成,一定五年,并通过合作双方财政结算。企业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部留归乙方财政。

第八条工业园原则上实行封闭管理。工业园管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内设必要的职能机构,管理有关事务。

第九条省以上垂直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在工业园设立必要的机构或派出工作人员,代表市局行使审批权或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委托的有关事务,垂直单位在工业园没有设立派出机构或派出工作人员的,只要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由垂直单位委托工业园管委会行使相应的市级审批权或管理事务。

第十条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工业园的建设提供方便,搞好服务,创造良好环境。坚持简政放权的原则。市人民政府向工业园管委会下放审批和管理事务权限。只要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在工业园内,有条件的市有关部门设立派出机构,条件不成熟的派出工作人员联系本单位业务工作或者授权管委会行使有关职能。

第十一条工业园建设必须符合工业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工业园管委会应当按照工业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方案,报韶关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编制工业园总体规划,应当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有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工业园内的土地,依法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四条工业园内的土地开发,应当按照建设项目逐步实施,开发一片,建成一片,不得圈占和浪费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1年未动工建设的,可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由韶关市人民政府委托工业园管委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在工业园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合理开发、利用经营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不得荒芜和浪费土地。

第十六条在工业园内投资、经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投资者独资经营、联合经营;

(五)来料、来件、来样加工与补偿贸易;

(六)租赁经营;

(七)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工业园重点兴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生产性项目:

(一)生产工艺和制造技术属国际先进或国内急需的;

(二)以本地资源为主的植物活性提取、生物医药和旅游产品等;

(三)产品以外销为主的电子新型材料及机械加工等项目。

第十八条工业园内禁止兴办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者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的;

(三)政府禁止或限制的。

第十九条在工业园内兴办企业,投资者应当向工业园管委会提出申请。对不需要国家、省、市安排资金、能源和原材料的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工业园管委会报请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经贸局、财政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需要国家、省、市安排资金、能源和原材料的投资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审批。

在工业园内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由投资者向工业园管委会提出申请,报省、市科技部门认定。

投资者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应当持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机关分别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二十条经批准兴办企业,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投入资本、动工兴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投入资本、动工兴建的,应当向工业园管委会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

第二十一条工业园内的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有权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依法筹措、运用资金,自行采购生产资料,组织生产、销售产品。

第二十二条工业园内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依法自行确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自行聘用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辞退职工。

工业园内的企业应当执行劳动纪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保证职工在安全、卫生的条件下作业,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工业园内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向工业园管委会及财政、税务、外汇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工业园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工业园内终止经营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清理债权、债务,提出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清算报告,并持有关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机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后,其资产可以转让,资金可以依法汇出。

第二十五条工业园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污染物的排放和处理必须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工业园内的企业除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摊派和收取费用。对乱摊派、乱收取费用的,企业有权拒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工业园以及园内各单位设置关卡,进行刁难、干扰其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山(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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