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3-08-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郑政〔2003〕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
求和WTO规则,推进行政体制创新,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努力突破影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调整好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地位和职能,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尽快适应WTO规则,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
总体目标是:通过深化改革,大幅度精减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重点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要素配置等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营造全国一流的发展环境。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取消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要求、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行政审批。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发挥社会中介机构、行业组织的服务、自律功能,把政府职能的重点切实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1.还给投资者投资决策权
(1)鼓励投资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取消所有限制合法投资行为的地方规定和相关行政审批。
(2)正确界定基本建设程序中的投资者行为和行政行为。取消属于投资者行为的行政审批环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投资者自觉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投资者的引导和指导。
(3)投资主管部门对不是政府直接投资(参资)的建设项目(含外资项目),根据其性质和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对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战略性资源开发和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依据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的标准确定),国家限制投资的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属于权限内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开工由投资者自主决策,权限外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要求报批。其他项目,能够自行平衡资金来源和落实建设条件的,均由企业自主决策,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
(4)对各类投资项目,非投资主管部门(除国土资源、规划、环保部门外)一律通过参与主管部门牵头的联合审批、联合审图或采用非审批方式参与管理,取消独立行政审批环节。其中无基本建设内容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由政府招标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除规划、环保可保留简化核准环节外,其它环节取消行政审批。
2.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1)开办企业实行登记制。对工商注册登记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前置审批的,一律不得前置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个别必须保留的前置审批实行并联审批。
(2)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法定准许的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资金支配权、财务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机构设置权等)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行为,取消行政审批。
(3)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机器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的行为,由行政审批改为由质量技术评审机构按照法定技术标准检测、鉴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核准的,从其规定)。对其他一般性产品的市场准入、经营服务,取消行政审批。
(4)除国家明确规定需政府定价和未形成市场竞争格局的商品、经营服务价格外,取消政府定价,由市场进行调节。
(5)除涉及公共安全和特殊技能要求外,各类人员从业岗位的条件,由用人单位和行业协会自行决定,取消行政审批和发证。
(6)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年检、年审的资质、资格外,其他年检、年审一律取消,实行备案制管理。
3.发挥中介机构、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功能
(1)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包括产品质量鉴定、房地产评估、环境评估、专业技术咨询、经济业务、业务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律师、会计、审计等事务),要视中介成熟程度逐步交给中介机构办理,取消行政审批。行政机关要积极培育中介市场,规范中介行为,防止中介垄断。
把行业管理的一般事务移交给行业协会等自律机构,行政机关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制订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营造产业发展推动机制和环境等宏观事务上。
(2)各类企事业单位人员的从业资格,通过全国或省统一考试、行业协会和专家评审机构评审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行政机关(含报上级行政机关)确认发证的,作为程序性工作办理。
(3)对企事业单位的各类资质,除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外,由行业协会、专家评审机构评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行政机关(含报上级行政机关)确认发证的,作为程序性工作办理。
(4)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对各类业务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一律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培训机构与考试机构分离制度,逐步走上培训市场化。
4.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与集体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国有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公共资源的配置,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方式,能取消的行政审批坚决取消。
5.优化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1)取消保护行业垄断、阻碍商品和生产要素有序流通、造成地区封锁、市场分割的行政审批。
(2)取消有碍公民参与合法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社会生活的行政审批。
(二)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更新行政理念,实现行政管理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使政府对投资和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从“严入宽管”转变为“宽入严管”,从“注重审批”转变为“注重服务”,从习惯于直接和微观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和宏观调控,从行政指令式管理转变为以法律、法规为准则的法制化管理。着重推行以下几项制度:
1.实行“规则管理制”。行政机关要从微观管理和个案审批中解脱出来,把着力点从行政审批转为制订和发布规则、标准,通过严格执行规则、标准实现监管目的。
2.实行“告知责任制”。对已有明确准入条件、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行政机关要书面明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履行的法定义务,依法加强事后监督;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在履行审批手续时,也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应承担的相关义务。
3.实行“备案监管制”。对通过实施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行政机关通过依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责成当事人事后经济补偿的方式进行管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按相关要求自主实施具体行为。
4.实行“窗口服务制”。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推广集中办公、代理、代办服务的做法,为申请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各级各部门的办事大厅(行政服务中心或窗口)要按照提高效率、方便群众、服务企业的宗旨,进一步完善功能、规范运作,在规定办理期限内尽可能压缩办理时间,并向社会作出郑重服务承诺。
5.推行“一事一批制”。一个职能机关只能有一个内设机构(一个“窗口”)以本机关名义统一受理行政审批事务,并答复办理结果,不得由多个内设机构对外;一个行政审批事项,一个行政部门原则上只能在一个环节实施审批。
6.实行“并联审批制”。一个行政审批事项,两个以上行政部门为达到不同管理目标,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进行审批的,要改“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即明确直接受理部门和非直接受理部门,直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并抄告非直接受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同步进行审核并出具批件,由直接受理部门负责答复。
7.完善“政务公开制”。除涉及国家保密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每一项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和取消,以及审批条件、内容、时限、程序等都必须按依法公开、客观真实、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要求,采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公开栏、告知单、电子触摸屏、便民手册等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和监督。要积极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逐步实现网上信息发布、网上咨询和网上办理,条件成熟的要实行“网上审批”,提高行政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合理界定审批范围,依法设定和实施审批,简化审批环节,减少职能交叉,避免重复审批,最大限度控制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使行政审批真正做到依法、廉洁、高效和公开、公平、公正。
1.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内容补正后,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2.受理申请后,依法不需要作实质性审查、核实,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需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和实地核查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核实和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3.对未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并且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听证制度(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后再依法作出决定。
4.对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由行政机关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其可行性进行评审论证,行政机关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5.对符合法定条件且没有批准数量限制的申请,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审批;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先后顺序或者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6.行政审批部门必须就审批时间和审批行为的公正性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向社会承诺的内容必须履行。
7.行政审批机关和承办人应当对审批行为和审批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对申办人获准事项承担事后监管责任。
(四)健全行政审批监督机制。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的行政审批监督体系,努力消除行政失职、行政不作为现象,防止权力异化,促进规范行政,廉洁行政。
1.明确责任主体。要按照深化改革的各项要求,明确政府部门、部门领导人、行政审批行为人的行政审批责任和批后监管责任。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原则、事项、方式、程序实施审批,并定期公开和报告审批权力的行使情况;部门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行政审批行为人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责任。
2.完善制约措施。所有审批事项都要制定严密的内部监督制约措施和规范的运作制度;对重大审批事项,要加强事前调查研究,做到充分论证,严格把关,科学决策,并对审批权进行适当分解。行政审批收费要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行政审批与部门利益必须彻底脱钩。
3.强化监督责任。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层级监督和各职能部门的专项监督,并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司法、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市行政监察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为行政审批行为监督的职能机构,负责日常检查和考核工作;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机构为本部门的监督责任处室;市监察部门和各审批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
4.落实责任追究。对擅自设定行政审批,已经取消的事项仍继续审批,超越职权审批,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损失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审批部门、部门领导人、行政审批行为人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切实加强领导,务求取得实效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部门各单位务必正确处理依法行政和改革原则的关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力推进,确保改革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市政府各部门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各部门要抽调专人承担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责任的分工,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要严肃纪律,务求实效。行政监察部门要对各部门的改革进程进行专项检查。对工作扎实、效果好的,要总结和推广经验;对个别进度迟缓、成效不明显的,要责成认真整改。要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目标落实情况进行专项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并将考核结果作为2003年机关作风评议的依据之一。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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