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畜牧局关于加强盐酸克伦特罗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畜牧局关于加强盐酸克伦特罗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转发市畜牧局关于加强盐酸克伦特罗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畜牧局《关于加强盐酸克伦特罗监管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2002)14号
关于加强盐酸克伦特罗监管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4月4日,遂溪县河头镇田西村委会朱屋村村民因食用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猪肉的中毒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切实加强对生猪用盐酸克伦特罗的监管,防止类似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群众的肉食卫生安全和身体健康,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是一种化学合成类物质,是肾上腺素类神经兴奋剂,属β-兴奋剂类激素。农业部等有关部门多次发文严令禁止在动物生产中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各级政府和农牧部门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大对《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广大畜牧工作者、养殖户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对“瘦肉精”危害性的认识,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做到饲养过程不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确保畜牧业生产安全。
二、严禁非法经营、使用“瘦肉精”的行为。全面禁止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产、经营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饲料及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品,禁止养殖场、养殖户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品及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建立对养猪场的抽检制度。由市畜牧局对全市的养殖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对检测合格的养殖场发予“检验合格证”。只有检测合格的养猪场才能销售生猪,屠宰场购进本市养猪场的生猪必须查验其“检验合格证”,无证的一律不予屠宰上市。
四、建立屠宰场的抽样检测制度。屠宰场购进市外的生猪及收购本市农户散养的生猪,必须由畜牧部门按照一定的比例抽样,进行“瘦肉精”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证书后方可屠宰上市。各县畜牧局负责辖区内屠宰场的检验工作,市畜牧局负责市区内屠宰场的检验工作。
五、坚持不懈大力打击私宰生猪的违法行为。认真贯彻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厉打击私宰行为,切实将定点屠宰的政策落到实处。
六、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加强执法培训。同时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对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七、财政部门要想方设法为畜牧等部门落实业务经费,完善和改进检测设备,增强执法能力。检测机构可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检测费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转发执行。
湛江市畜牧局
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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