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法制局关于保障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法制局关于保障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5-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梅市府办〔2005〕34号
转发市法制局关于保障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法制局《关于保障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保障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针对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建议上级政府在出台政策、布置任务时,要深入调研、把好法律政策关,不要动不动把很多任务压到乡镇一级,减少镇级政府吃官司的比例。比如没有完善手续的征地拆迁,不是执法主体的镇政府关闭小煤矿、小矿山等,把乡镇政府逼到了不能依法行政的地步”,对此,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在思想上必须高度重视,统一到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上来。充分依靠政府法制机构,把好政策法律关。严格把握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合法性、适当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确保国家的法制统一原则得到顺利实施。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要认真执行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凡依法属上一级政府和部门履行的职责,上一级政府和部门必须依法坚决执行,不能将本身的义务强行转移到下一级政府。如没有完善手续的征地拆迁和关闭小煤矿、小矿山等不属乡镇政府职责范围的事项,上一级政府和部门应当依法承担。要坚决杜绝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行为,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对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要认真执行文件备案制度,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报上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将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进一步确保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合法性。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
梅州市法制局
二○○五年五月九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