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标准问题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标准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北政办〔2008〕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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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9-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统一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标准问题的通知
北政办〔2008〕164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规范行政行为,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办公室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推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意见》(北办发〔2008〕54号)的要求,现就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下称“各单位”)统一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统一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标准,旨在增加各单位行政审批透明度,形成行为规范、管理标准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树立勤政、廉洁、亲民、负责任的政府形象,建设“法治、服务、责任、效能”的行政审批机关。
二、工作内容
按照合法、合理、效能、责任的原则,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7〕49号)的要求,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统一审批标准,实行目录管理并对外公示。
目录应按照桂政发〔2007〕49号的要求,区分行政许可目录和非许可审批目录分别编制,并汇编成册。
各单位编制的每一项许可和非许可审批目录的审批标准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审批依据(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名称及其哪条哪款);
(三)审批条件,包括:
1.申请期限;
2.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3.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
4.其他条件。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统一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标准,是继续深入推进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树立新形象、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北海”的需要,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狠抓落实,为建设北部湾经济区创造良好的行政审批环境,推动机关行政审批工作上新台阶。
(二)认真实施,抓好落实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落实到位。凡是本单位依法行使的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都要逐一编制审批标准,汇编成册,于9月25日前分别送市法制办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备案一份。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各自的实施意见。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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