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2008年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2008年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果政办〔200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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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1-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果洛州2008年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果政办〔2008〕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果洛州2008年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七日
果洛州2008年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明确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了依法规范虫草采集活动,合理开发利用虫草资源,确保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总结2007年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果洛州虫草资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提出2008年我州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草原生态环境是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而草原是国土和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绿色的生态屏障,是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资源、是牧区畜牧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因此,加强草原保护与管理,科学利用和合理开发草原资源,对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区域经济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虫草资源的保护取得一定成效
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抓住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全州草原生态中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强调查研究,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加强虫草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改革和完善虫草管理机制,将虫草资源管理方式从以往的行政控制改为源头控制,从以往的政府管理改为群众自己管理,政府以协调服务、监督检查为主。二是采取限采措施,增加牧民的经济收入。在开展禁止外来人员采挖的同时,积极动员和组织州、县内虫草歉产区的牧民有序流动,确定适宜采集指标,以乡为单位有组织地合理采集生产,增加了包括生态移民和贫困户在内的牧民群众的经济收入。据不完全统计,2007年全州共采挖虫草约4000公斤,牧民人均虫草收入达620元,比2001年开始限采前人均增加339元,比2006年增加98元,增长18.7%,占上年牧民人均收入的30.4%,拉动了牧民经济收入的增长空间。
(二)加强虫草资源保护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任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形式,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选择。因此,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是构建“和谐果洛、平安果洛”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事关牧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事关民族地区的振兴和发展,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和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我们要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保护优先,合理开发的总体要求,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加强领导,真抓实干,努力推动本地区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二、2008年虫草资源保护管理的指导思想与原则
以十七大精神统一思想、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平安果洛、和谐果洛和社会主义新牧区建设,确保草原生态平衡,促进区域内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切实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努力做到在保护中求发展,在发展中促保护,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虫草资源保护管理的政策法规,使虫草及其它中藏药材资源的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实现“科学管理,有序采集,群众增收,地区稳定”的总体要求。
在工作中要继续贯彻七个原则
1、坚持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
2、坚持生态保护和农牧民增收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源头严格控制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4、坚持依法保护、科学规划、合理采集,永续利用的原则;
5、坚持尊重产区大多是群众意愿和有偿办证,凭证采集的原则;
6、坚持产区群众就地采集,限制跨县采集(玛多县除外)、严禁州外人员来我州采集的原则。
7、坚持坚决禁止以沟、滩、山等形式出售、出租承包虫草采集权的原则。
同时在工作中要“坚持一个方针,落实两条措施,控制三个源头”
——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省委、省府和州委反复强调,虫草采集工作必须正确处理好维护社会稳定与增加群众收入的关系,尽最大努力防止群体性事件和影响稳定的事件发生。
——坚决把对外禁采和县内有序流动两条关键性措施落到实处。禁止一切州外人员到我州境内采集虫草,严格限止州内群众跨县采集。
——从牧民这个源头控制外来人员,让牧民群众自己管理虫草资源;从外地农民工源头控制采挖虫草的外来人员,杜绝在虫草采挖期间来我州从事虫草采集等各种活动;从干部、职工源头控制采挖虫草的人员,坚决禁止干部、职工参与和从事虫草采集、买卖等活动。
三、2008年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统一思想,形成共识
要实现“源头控管,禁外限内、维护稳定”的虫草管理目标,是州委、州政府从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即符合中央和省委的两个1号文件,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部署,也是一项造福子孙后代的德政工程,各级党政领导要从建立和谐社会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绝不能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短期利益,决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要不折不扣的贯彻州委、州政府作出的战略决策。各县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应从全州生态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共识,共同做好2008年的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二)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州委、州政府作出的战略决策,认真谋划,提前部署,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一是健全组织机构。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县、乡、村也要层层调整和充实领导小组成员,采取县级干部包乡,工作组包村、干部包山头和沟谷滩的办法,明确责任主体和范围;二是因地制宜,制定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实施方案,完善规章制度,依靠制度约束违法乱纪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三是认真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形成步调一致,上下“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三)明确各级职责,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
为确保州政府限采政策贯彻到基层,要求各县、乡政府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扎实有效的工作作风,认真履行职责,详细安排、精心部署,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县、乡、村、社、户的责任和任务,把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之中。州、县、乡牧委会、合作社及各牧户之间,要层层签定《2008年虫草资源保护管理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职责,采取评比检查的方法,奖优罚劣,确保一级对一级负责。实行虫草资源管理保护责任追究制,对成绩较差的地区在年终考核时扣减相应的考核分。
(四)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
切实做好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宣传教育工作要先行,为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全州各地各部门在虫草管理工作期间,要着重抓好不同层面的宣传教育工作。一要在年初,各虫草资源县安排人员赴州外,特别是西宁、海东地区,宣传我州的虫草资源保护管理政策,通过刊登、张贴、散发《通告》等形式,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省内外宣传我州关于虫草采集管理的政策和禁止外来人员入境采集虫草的规定。二要在四月份的“果洛州生态保护宣传月”期间,各县政府要组织农牧林业、环保、公安、工商、交通、广播电视、草原执法等有关成员单位,大张旗鼓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制作藏汉两种文字的宣传材料,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流动宣传车、标语、横幅等宣传工具,走上街头,深入群众、深入基层,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并在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重点解决部分钉子户思想认识问题,引导和教育群众自觉遵纪守法;三要有针对性的做好四川阿坝地区来我州采挖虫草的问题。加强与毗邻地区政府的协调、联系,互通情况,配合支持我州做好2008年的虫草限采工作;四要在虫草采集前夕,县、乡政府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牧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为虫草限采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抓好对基层工作骨干的培训,要举办乡、村基层干部培训班,强化基层领导对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统一村、社干部的思想。要发挥寺院宗教团体上层人士的作用,按照属地分布,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协助县、乡政府共同做好本地区的虫草限采工作;五要继续教育机关干部在思想和行动上要与州委、州政府保持一致,无条件地执行州、县政府制定的限采政策和规定。
(五)有序开发虫草资源,明确虫草资源的采集权
我州地处三江源区中心地带,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和高寒多风干旱的气候,使地区草地生态十分脆弱。因此,应将我州境内有虫草资源的“阿尼玛沁雪山核心保护区”、“军功森林灌木核心保护区”、“年宝玉什则湿地核心保护区”、“多可河森林灌木核心保护区”列为虫草禁采区,玛沁、班玛、久治三县要加强保护力度,坚决禁止以上四个保护区遭受人为的破坏。其它各虫草产区应根据草地生态现状,规定禁采区和采挖区,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带采集虫草。在林区、国家规划的草原生态重点治理区、宜林地区、中、轻度退化草地区严格实行限量采集制度。虫草产区的各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虫草生产和牧民劳动力状况,编制本地虫草资源保护规划报州农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规划应当明确虫草资源分布区域、面积以及限采、禁采区域和采挖人员指标等内容,并在2008年年初,根据本县保护规划和历年虫草生产情况确定年度采集计划,确定虫草采集区域、采集面积、采集人数、采集期限等内容。制定采集计划时,应当征求草原承包者、使用者的意见,采集计划批准后。以乡人民政府或牧委会为单位向社会公布,提高工作透明度。具体做法为:野生虫草资源以虫草资源乡(镇)的牧委会、合作社为单位,统一调配本区域内虫草资源的采集和管理;各县可根据虫草分布区域,以乡为单位组织非虫草产区的牧民群众到本县内虫草产量丰富的(乡)镇进行虫草采集;玛多县的牧民允许在与其它县、乡联系协商后,以乡为单位,组织适量的牧民,由一名乡级领导带队前往协商地区进行虫草采集;严禁本州党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个体工商户、退休人员,在虫草采挖期间,参与虫草资源的采集、收购、交易等活动。严禁本州党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及家属、个体工商户、退休人员、失业待业人员在虫草采挖期间招揽、拉运外地人员来我州境内采挖虫草。
(六)加强各项工作管理,确保限采工作不流于形式
1、在虫草采集活动中,各虫草资源县要充分尊重产区群众意愿,以村(牧)委会或牧民小组为单位来管理虫草资源采集活动,具体的管理办法按产区大多数群众的意见来确定,以达到源头控制的目的。
2、各县要提早谋划生态保护宣传点的设立,2008年3月下旬,各虫草资源县要指派相关部门在重点路段设立临时检查站。在主要交通干线上设立临时检查站(除省上已规定设立外),均要向州纠风办提出设点申请,由州纠风办在调研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全州范围内的临时性检查站,并积极向省纠风办汇报衔接,协调解决全州区域内的临时性设点问题,把全州临时性检查站的设立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各乡镇、牧委会可在所辖的乡村道路上增设生态保护宣传点,积极劝阻来我州的外来虫草采集人员。
3、在生态保护宣传点执法人员的选配上,要求各地选配由公安、交通、农牧林业、环保等部门配备的具有执法资格、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组成,并对执法人员进行政策法规的培训,做好生态保护宣传点的管理工作。要教育工作人员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规范工作行为,严守工作纪律,履行好“把好门,管好人,理好事,保稳定,促增收”的工作职责。严防发生新的公路“三乱”现象。
4、对进入我州虫草产区的施工队要进行详细登记,不是重点施工项目的一律禁止进入我州境内,待虫草采集期结束后再进入施工。重点项目的施工队、出具相关证明到当地中藏药材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虫草产区乡政府和施工队签订责任书方可入内施工;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外来民工的,哪个县的工程,由哪个县政府出面协调,根据建设合同和工程用人量确定人数后出具证明,各检查站根据县政府出具证明和建设合同登记放人,实行一支笔审批制;要严格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如发现施工人员上山采挖虫草,按当地虫草限采的相关规定给施工队进行处罚。
5、经商或探亲人员进入我州境内,要出具相关证明到当地中藏药材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实行担保制度,签订责任书方可入境,要加强对我州经商或探亲人员的监管,不准上山采挖虫草,不准招揽外来人员,一经发现按我州虫草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各虫草资源县、乡要对已来我州以帮工、帮牧名义的外来人员一律清退返乡。此项工作要于2008年4月1日前完成。
7、继续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清山力度。各县、各部门要在县中藏药材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相互支持,紧密协作,营造县级干部包乡镇、科级干部包村社、一般干部包山头的工作氛围。切实做到每乡、每村、每户和每条山沟、每座山头都有干部负责;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清山、巡查工作,工作中继续实行分片包干制,采取县级干部包乡,乡级干部包村,一般干部和村社干部包社、包户、包重点地区的作法,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牧户的监督和教育,在反复宣传政策的同时,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将不稳定的苗头解决在萌芽之中。
8、虫草产区的各县人民政府,根据年度采集规划确定采集计划,实行采集证管理,做到一人一证。采集证由州草原监理站按采集计划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印制和办理采集证,采集证在各县草原监理部门的监督下,由各乡人民政府协助,各牧委会按计划、按程序发放。各虫草资源县应有组织、有计划安排本县生态移民从事虫草采集,统一办理虫草采集证,并一次性交纳草原补偿费,实行先缴后采。不得对零散人员办证。在采挖虫草期间,生态移民劳务输出乡,必须有一名乡干部带队,统一管理,绝不允许用当地人的证件给外地人办理采集证,或转让证件。大武镇河源新村的玛多县移民,由玛多县统一组织,就近赴玛沁县从事采集活动。除此之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办理采集证。
9、虫草采挖人员在虫草采集期间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由采挖人自己承担。擅自、盲目流入他县采集虫草而引发矛盾和纠纷事件的,按照“谁的群众,谁负责”的原则,由虫草采集群众输出地政府负责组织劝返,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和后果一律自负,并依据有关规定层层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10、切实做好虫草限采期间的社会稳定工作。在虫草采集管理工作中,要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一是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完善州、县、乡三级矛盾排查工作信息网络,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定期报告制度;二是建立和完善各类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确保突发性事件能及时果断处理;三是建立健全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建立一套统一指挥、反应快捷、协调有力、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防范公共安全、卫生防疫等突发性事件的发生。
11、强化车辆管理,确保交通运输安全。进一步加强对客运等车辆的管理工作。一是交通部门在虫草采集季节前,派员向交通和运管部门汇报,协调解决客运加班车辆过多问题,请求省上除正常客车外,不再增发客运车辆,协助我州做好禁止外来人员入境采集虫草的工作。二是车辆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打击加班次客运、无证驾驶,私车参与客运、超载超限行驶等违规违法行为;严防突发事件的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所有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各单位公用车辆一律不得私自拉运民工,一经发现可将车辆扣留,由中藏药材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处理;出租车、农用车一律不得驶入虫草产区运送外来采挖人员;自用车、公用车、摩托车不得拉运外来民工,一旦发现,各虫草限采宣传点(办公室)可将车辆暂扣,交由县一级中藏药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
12、严厉打击内外串通,非法拉运、接应外来民工进入我州境内采挖虫草的现象。对于我州周边县、乡牧民及社会闲散人员与我州牧民及社会闲散人员相互勾结串通,拉运、接应外来民工进入我州境内的现象,由州中藏药材资源保护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相关单位人员和车辆在各生态保护宣传点路段以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如:设流动卡、夜间巡逻、定期不定期检查、突袭检查等,开展路查工作。重点打击黑车及出租车、农用车、摩托车违法拉运民工的现象;并对重点区域、重点人员进行清查,对群众举报进行重点查处。同时,致函或派员赴周边州县,与当地政府协商沟通,介绍我州的限采政策,协调解决外来人员进入我州采集虫草的问题,请求他们采取切实措施,配合我州做好虫草资源管理工作,管好所辖区内的群众,将政策宣传到周边地区的牧民群众之中,努力减少与邻县之间的矛盾,共同维护两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13、对部分绕山路步行进入我州的外来采集人员由所在县、乡组织民兵进行堵截清查。对堵截清查出的外来虫草采集人员组织车辆遣送到西宁。
14、严禁本州宾馆、旅社、招待所留宿外来虫草采集人员;严禁本州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工商个体经营者将房屋租赁给外来虫草采集人员。公安部门要组织力量在虫草采集期间认真开展对旅社、招待所、租赁房屋及外来民工滞留场所的专项整治活动,对在宾馆、旅社、招待所、租赁房屋中无合法手续的外来人员要组织车辆劝返回乡,对违规的宾馆、旅社、招待所、租赁房屋房主按我州虫草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5、在虫草管理工作期间,草原监理机构在做好虫草管理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在草原上挖草皮、掘壕沟、烧草灰、砍挖灌木及其他固沙植物、挖砂取土等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积极开展草原执法活动。
(七)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搞好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部署,服从和服务于大局,积极抽调人员、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全力以赴的积极开展禁止外来人员来我州采挖虫草活动。各县要动员农牧、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联合设立“生态保护宣传服务点”,参与清山劝返工作,加强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相互协作,各负其责,充分发挥职能部门在保护虫草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1、农牧和林业部门作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在虫草资源管理期间,要做好虫草管理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及工作情况的上报下达工作,同时,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指导下属职能单位加大对虫草限采政策、措施的宣传、起草相关文件、撰写宣传材料;派员赴外地张贴通告、发放有关宣传材料;加强本地区及虫草产区的虫草管理政策、措施的宣传;加强草原执法队伍领导,开展草原执法活动,做好外来民工的清退、劝返工作;设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印制与办理虫草采集证。
2、公安交警部门要组织力量在虫草采集期间开展社会治安、专项整治活动,从提高法制观念和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入手,举办普法宣传班,利用开展宗教佛事活动和外来民工集中时期对群众开展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宣传;派出警力开展路检、路查工作,重点打击无证驾驶、黑车及出租车、农用车、摩托车违章驾驶现象;在重要地点,加强治安、交通巡逻,对外来民工的滞留场所进行专项整治,增强群众安全感,震慑违法行为;制定完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预案;同时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禁采、限采政策措施宣传,外来采集人员的劝返与清山活动。
3、工交运管部门要加大对车辆前往虫草产区运送外来人员的检查管理力度,实行二十四小时路查制度,重点打击出租车超区域经营和农用车非法载客现象;请示上级交通和运管部门从四月十日起坚决禁止所有加班车辆进入我州境内;配合有关单位开展禁采、限采的宣传、外来采集人员的劝返工作,调配车辆输送外来民工。
4、卫生部门要设立卫生防疫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在虫草采集期间,严防重大疫情的发生。
5、工商部门在虫草采集期间要协调规范虫草交易市场,使之正规化、秩序化,使虫草交易有序进行。
6、民政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安排好生态移民、困难牧民的虫草采集与采集证的办理工作。
7、环保水务部门要在虫草采集期安排人员,加强城镇内环境卫生和虫草采集区的管理和环保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8、文体广电、宣传部门要在虫草采集期间做好虫草限采政策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并通过业务渠道、加强与外部新闻媒体的协调与沟通,在省及其他外来人员较多的来源地区的新闻媒体上播送宣传我州虫草限采政策,扩大宣传面。
(八)专项落实虫草管理工作经费,加强虫草资源补助费的管理
虫草管理工作专项经费由各县财政自行解决,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工作运转,杜绝“以卡养卡”现象的发生。
虫草采集补尝费的收费标准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收取草原补偿费的90%返还给产区群众,以合作社为单位平均分给每个牧户,其余10%的资金按合作社7%,牧委会3%的比例用于村、社组织在虫草采集期间管理费和日常草原管护费。实行“村财乡管村用”的办法,加强集体财物的管理。草原补偿费的使用情况各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将审计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牧民群众中通报并报州中藏药材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一旦发现截留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州、县人民政府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虫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县要加大虫草采挖期间举报工作力度,要在辖区内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发动全社会积极参与虫草资源的管理保护工作,承诺并对举报人进行适当的经济奖励,以调动群众性参与的积极性,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掌握虫草采集期间的违法乱纪行为,收到举报后应及时调查核实,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人给予罚款总额50%的金额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州级举报电话为:州纪委办公室0975–8382842、州中藏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办公室0975–8381947、0975–8383959;各地要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有关乡镇、村社、虫草采挖点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责任人是否明确、工作人员是否到位、制度执行是否到位、措施落实是否到位、问题是否得到解决;督导各基层单位落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措施,及时排查和发现虫草产区的社会治安、矛盾纠纷、群体事件、草山纠纷的隐患和苗头性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消除隐患;各地各县纪检监察部门要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严肃组织纪律。对于限采工作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及查实的举报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案(事)件领导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果洛州县级领导干部诫勉制度》,《果洛州违反虫草资源保护管理办法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条款对责任人给予处罚,做好对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该处理的处理,是平民百姓的,该罚款的罚款,该收回草原使用权的收回草原使用权,决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宁人,更不能姑息迁就,情节比较严重、触犯法律的必须移交司法机关查处,确保我州限采政策和规定落到实处。
(十)虫草管理工作中的奖惩制度
对于限采工作中出现的违法乱纪行为,及举报行为一经查实,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对责任人给予处罚。
1、对于私自招揽外来民工的草场承包者:每招揽一人,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收非法所得的同时,按其所在地的虫草采集草原补偿费的三倍罚款;招揽5人以上的根据《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收回草场的使用权。
2、对于那些置州政府虫草限采政策与不顾,仍然以山、沟、滩等形式承包、租赁给个体老板的州、县、乡、村、社干部以及牧民群众,要采取特别手段,其与虫草产区群众达成的协议一律无效,凡在市场上招揽虫草采集人员的现象均属欺诈行为,对主要责任人予以免职、降职处理,同时视情节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国家干部、职工不得上山采挖虫草,更不许招揽外来人员采挖虫草,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免职、降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离退休人员招揽外来人员采挖虫草的,除停发全年工资外,并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罚。
4、未取得采集证或者外来人员与草原承包人串通违反虫草限采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草原监督机构没收所采集的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对外来人员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5、制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由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所有的采集证,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负责虫草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在草原上挖草皮、掘壕沟、烧草灰、砍挖灌木及其他固沙植物的,按《草原法》从严从重处理;严禁一切破坏草原基础设施的行为发生。
8、偷猎野生动物的,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9、虫草采集人员,严禁携带管制刀具和枪支、爆炸物等危险品,一经发现,当场没收,并取消采集资格,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严惩。
10、在产区内从事偷盗、调戏妇女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11、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尤其是塑料制品和玻璃制品。由使用者负责烧毁或深埋处理。
(十一)加强信息沟通,重视信息报送工作。
各地要树立“全州一盘棋”的全局意识,互相协作,加大虫草采挖期间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力度,要做好虫草信息的专项报送工作,做到上情下传,下情上达,以便于各级中藏药材保护管理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管理虫草限采工作。
(十二)召开虫草资源管理总结及表彰大会
各县虫草管理作结束后要召开虫草资源管理总结及表彰大会,认真总结虫草资源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针对限采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对在虫草限采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乡、社、牧户以及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成绩差的乡、社、牧户进行通报批评,追究责任人责任,考虑给予一定的资金处罚,并在年终考核时扣减相应的考核分。总结及表彰大会结束后,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州中藏药材资源管理领导小组要适时召开全州总结表彰大会,奖励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不断促进全州中藏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发展,营造全州生态文明、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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