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猪及冷冻精液进口技术要求(试 行)

颁布单位:农业部文号:
颁布日期:2011-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种猪及冷冻精液进口技术要求(试行)

为做好种猪及冷冻精液进口的审批工作,保证遗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制定本技术要求。

1基本条件

1.1从境外引进的种猪及冷冻精液的供体,应符合本品种特征、性能质量和种用要求。

1.2申请从境外引进种猪及冷冻精液的,应提供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法定机构出具的相关个体格式规范、记录完整的三代(指父母代、祖代、曾祖代)系谱资料,及其主要生产性能测定成绩或者育种值。

1.3种猪无脐疝(Umbilical),种公猪无阴囊疝(Scrotalhernia)、单睾(Onetestosterone)、隐睾(Cryptorchidism)等遗传疾患和损征。出口方应对上述遗传疾患和损征在系谱上标识或在销售合同条款中作明确约定。

1.4从境外引进的种猪及冷冻精液应符合我国进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有关规定。

1.5申请单位将申请表、合同、系谱、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材料报农业部,同时将以上材料的电子版或者扫描件发到[email protected]

2从境外引进种公猪的技术条件

种公猪主要生产性能综合育种值指数不低于120。

3从境外引进种猪冷冻精液的技术条件

3.1冷冻精液的供体应为纯种猪,来源于纯种猪场或曾祖代场;

3.2冷冻精液的供体主要生产性能综合育种值指数不低于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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