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2号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2015-05-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2号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社部发[2013]19号)和《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发改法规[2014]1431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对符合初始注册条件的1999名申请初始注册人员准予初始注册,对于符合变更注册条件的1197名申请变更注册人员,准予变更注册。

招标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应按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未经注册的,不得以招标师名义从事招标采购业务工作。在注册有效期内,招标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当在与新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后的1个月内,按规定程序申请变更注册。

附件:2015年招标师注册人员名单(第四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201505/t20150521_692833.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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