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大亚湾核电厂和岭澳核电厂《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升版修改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核安全局文号:国核安发[2016]22号
颁布日期:2016-01-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国核安发[2016]22号

关于批准大亚湾核电厂和岭澳核电厂《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升版修改的通知

大亚湾核电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亚湾核电厂和岭澳核电厂〈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升版修改的请示》(广核运〔2014〕14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对大亚湾核电厂和岭澳核电厂《化学与放射化学技术规范》升版修改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准的文件进行修改,确保大亚湾核电厂和岭澳核电厂运行安全。

国家核安全局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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