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3年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3年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粮食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6-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3年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2013年夏粮和油菜籽收购工作即将全面展开。为保护农民利益,规范粮食流通秩序,督促各类粮油收购主体切实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确保夏粮和油菜籽收购工作顺利进行,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和国家粮食局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国家粮食局决定开展2013年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夏粮和油菜籽收购活动的各类粮油经营者、加工及转化企业,包括中央企业、本地国有和民营企业、外资粮油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
二、检查内容
各地要将粮油收购主体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情况作为此次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实行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的地区,重点检查有关国家粮油收购政策执行情况;其他地区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点检查各类粮油收购主体的收购经营活动。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落实情况
在夏季粮油收购期间,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检查粮食收购者是否取得了粮食收购资格;是否执行了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在支付农民售粮(油菜籽)款时有无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情况;是否建立了粮食(油菜籽)经营台账,是否按规定报送了收购统计报表。配合价格、工商等部门对粮食收购中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遵守“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的落实情况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粮油收购主体遵守“要敞开收购,随时收购,不准折腾农民;要公平定等,准确计量,不准克扣农民;要依质论价,优质优价,不准坑害农民;要现款结算,不打白条,不准算计农民;要优质服务,排忧解难,不准怠慢农民”的收购守则进行检查,广泛听取卖粮农民意见,深入了解粮油收购中遵守上述“五要五不准”守则的情况。
(三)《201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落实情况
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和湖北6省实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地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预案启动后,还要重点检查委托收储库点以下内容:
1.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是否在农发行开户,是否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当年的工商年检,仓房条件是否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配有必要的清理设备、检化验设备和人员,是否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相关规定;
2.是否按规定报送了粮食统计报表,最近3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3.是否在收购场所张榜公布了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标准、结算方式和预案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
4.收储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是否为2013年生产的等内品,是否存在购买陈粮冒充新粮或搞“转圈粮”;
5.是否执行了《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号),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或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粮食的情况;
6.是否存在不及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给农民打白条的行为;
7.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是否真实、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存在虚列收购数量、质量等级等行为,是否签订了委托收购合同和代储保管合同;
8.是否及时向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抄报了收购进度;
9.白小麦、红小麦和混合麦是否分仓、分等级储存,是否存在租仓储粮或变相租仓储粮;
10.预案执行期间,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情况;
11.预案规定的其他内容。
(四)油菜籽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的落实情况
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和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油菜籽国家临时收储政策实行后,重点检查受委托的收购、加工企业是否按规定报送了2012年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和加工业统计年报表,最近3年内在收储及销售出库等方面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委托收储企业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油菜籽;是否存在直接收购菜籽油入库,或从现有库存油脂中划转等违规行为;入库的菜籽油质量等级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存在掺杂使假行为;是否将本库点收购进度抄报了所在地的市(地)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油菜籽临储政策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与夏粮和油菜籽收购工作同步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粮油收获上市时间确定。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油菜籽临时收储政策的地区,应在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间开展检查。
四、工作要求
粮油收购专项检查是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重点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把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检查督促收储企业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让种粮农民有效益、不吃亏、得实惠,绝不允许发生农民“卖粮难”。要集中力量,创新方式,加大力度,切实维护好夏粮和油菜籽收购市场秩序。
(一)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加强与价格、工商等部门及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沟通、协调,齐心合力,共同做好专项检查工作。要深入夏粮和油菜籽收购现场,对收储库点正在收购和入仓的粮油进行全面检查,并建立检查工作档案,详实记载检查时间、对象、结果及处理情况等。
(二)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打白条”、“转圈粮”、压级压价或抬级抬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严肃查处。同时,要加大对近几年收购工作中易发多发的典型问题的检查力度。对违规的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三)加强层级监督。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专项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落实到人。对因检查工作不力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检查人员不作为、不公正执法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和巡查,重大违规问题要直接组织检查,提高检查工作的威慑力。国家粮食局将适时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四)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要求及时逐级上报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工作信息。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专项检查工作情况报送国家粮食局监督检查司,重大问题随时上报。每期上报的专项检查工作信息原则上要附不少于2个典型事例。在夏粮和油菜籽收购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本省(区、市)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同时,将粮食收购主体遵守“五要五不准”守则的检查情况,报送监察部驻国家粮食局监察局。
中储粮总公司作为政策性粮油收购的执行主体,要督促有关分公司、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认真执行《201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关于切实做好2013年国家临时存储菜籽(油)收购工作的通知》,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收储的国家政策性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同时,要督促有关分公司和直属企业主动配合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相关检查,确保国家政策性粮油收储政策落到实处,共同维护好夏粮和油菜籽收购市场秩序。
附件:1.2013年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
2.2013年夏粮和油菜籽收购专项检查典型案例登记表
国家粮食局
2013年6月6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