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元青花瓷器珍品大汇展》借展境外文物的批复

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文号:
颁布日期:2009-03-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举办《元青花瓷器珍品大汇展》借展境外文物的批复

文物办函〔2009〕257号

北京市文物局:

你局《关于举办“元青花瓷器珍品大汇展”境外文物展品借展的请示》(京文物〔2009〕86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认为展览请示中所报材料以及日本东京富士美术馆、香港葛氏天民楼基金会的补充材料均不足以说明其藏品来源的合法性,考虑到此类展品此时入境展出可能会引发一些较为敏感的问题,我局不同意借用日本东京富士美术馆、香港葛氏天民楼基金会的展品参加“元青花瓷器珍品大汇展”。对借用伊朗国家博物馆6件展品参展,我局不持异议,并同意相关的借展协议(草案)、展品目录及估价,展期为2009年3月20日至2010年2月28日。

请认真做好向伊朗博物馆展品借用的相关工作,确保展品安全。展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展览总结、文物出境展览结项备案表及展览音像资料。

国家文物局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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