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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2-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5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为促进通关便利,自2014年2月10日起,根据《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归类规则,零部件按整机或成品归类的进出口商品,其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法定计量单位为非重量的,应按报验状态申报法定数量,不再填报为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6号附件)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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