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火电厂SCR脱硝系统在锅炉低负荷运行情况下NOX排放超标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文号:环函[2015]143号
颁布日期:2015-06-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火电厂SCR脱硝系统在锅炉低负荷运行情况下NOX排放超标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火电厂SCR脱硝系统在锅炉低负荷运行情况下NOX排放超标问题的请示》(闽环保法〔201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强制标准,火电厂在任何运行负荷时,都必须达标排放。脱硝系统无法运行导致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高于排放限值要求的,应认定为超标排放,并依法予以处罚。

目前全工况脱硝技术已经成熟,火电厂现有脱硝系统与运行负荷变化不匹配、不能正常运行、造成超标排放的,应进行改造,提高投运率和脱硝效率。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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