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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火电厂SCR脱硝系统在锅炉低负荷运行情况下NOX排放超标有关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环境保护部 | 文号:环函[2015]143号 |
|---|---|
| 颁布日期:2015-06-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火电厂SCR脱硝系统在锅炉低负荷运行情况下NOX排放超标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火电厂SCR脱硝系统在锅炉低负荷运行情况下NOX排放超标问题的请示》(闽环保法〔201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国家强制标准,火电厂在任何运行负荷时,都必须达标排放。脱硝系统无法运行导致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高于排放限值要求的,应认定为超标排放,并依法予以处罚。
目前全工况脱硝技术已经成熟,火电厂现有脱硝系统与运行负荷变化不匹配、不能正常运行、造成超标排放的,应进行改造,提高投运率和脱硝效率。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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