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李贞贤、蔡妍、新加坡歌手孙燕姿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颁布单位:文化部文号:文市函〔2010〕225号
颁布日期:2010-0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文化部关于同意韩国歌手李贞贤、蔡妍、新加坡歌手孙燕姿到上海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0〕225号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你局沪文广影视[2010]158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江苏省演出公司邀请韩国歌手李贞贤、蔡妍、新加坡歌手孙燕姿,于2010年3月27日到上海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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