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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令2012年第39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
经2012年8月1日揭阳市人民政府第五届5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废止《揭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揭府﹝2007﹞89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按照《揭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揭府办﹝2011﹞74号)执行。
市长
二0一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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