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皖发〔2012〕1号文件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皖发〔2012〕1号文件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皖政办秘〔2012〕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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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皖发〔2012〕1号文件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2〕35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农业科技创新力度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意见》(皖发〔2012〕1号),确保各项惠农强农富农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分工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关于“加强农业科技自主创新平台建设,实施一批重大农业科技攻关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省农科院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关于“加强动植物种质资源保护”,由省农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安徽检验检疫局、省农科院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
(三)关于“推进新一轮种子工程”,由省农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林业厅、省农科院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关于“建立种业发展基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关于“配齐乡镇站(区域站)农技人员,每个村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农技人员和动物防疫员”,由省农委会同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六)关于“基层农技推广改革与建设示范县项目基本覆盖农业县,农技推广条件建设项目覆盖全部乡镇。改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工作条件,按种养规模和服务绩效安排推广工作经费”,由省农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七)关于“广泛开展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分层分类定期培训”,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八)关于“切实提高基层农技人员待遇,实现在岗人员收入与基层事业单位平均水平相衔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九)关于“大幅度增加农业防灾减灾稳产增产关键技术良法补助”,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关于“深入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整建制推进高产创建活动”,由省农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农科院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关于“深入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大力发展设施蔬菜,启动农业标准化整体推进示范县建设,启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安徽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二)关于“振兴皖茶,打造百亿元茶产业”,由省农委会同省供销社、安徽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三)关于“实施农业产业化‘671’转型倍增计划”,由省农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供销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四)关于“办好合肥、上海、北京三大农展”,由省农委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驻京办、省政府驻沪办、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外办、省台办、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省气象局、省粮食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五)关于“深入推进森林质量提升行动计划”,由省林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六)关于“建设一批全国和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示范点”,由省旅游局会同省农委、省林业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七)关于“推进农批对接、农超对接、直采配送等多种形式的农产品营销模式。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建立直供直销点”,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农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八)关于“加大出口农产品基地建设”,由省商务厅会同省农委、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安徽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十九)关于“健全省市县乡四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由省农委会同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实现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基本覆盖农业大县”,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一)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做到沟、渠、田、林、路、井、电综合配套”,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二)关于“建立健全监测预警、应变防灾、灾后恢复等防灾减灾体系”,由省民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气象局、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农科院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三)关于“加强农业气象服务和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由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四)关于“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参保品种,扩大覆盖区域,支持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扶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扩大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范围”,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安徽保监局、省农委、省林业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五)关于“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以规划为引领,建设农民幸福生活的美好家园”,由省新农办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六)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危桥改造进程”,由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七)关于“加快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由省能源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八)关于“加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十九)关于“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整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关于“实施农村清洁工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一)关于“实施农业机械化推进工程。增加农机购置补贴财政投入,加大对农业生产急需机械的叠加补贴力度。大力推广新机具新技术,实施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玉米油菜机收以及深耕深松、秸秆还田等关键环节农机作业补贴”,由省农机局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二)关于“深入推进设施农业装备与技术示范项目建设。将设施农业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由省农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三)关于“实施农业信息化工程”,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农委、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四)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四情’(苗情、墒情、病虫情、灾情)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由省农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五)关于“实施农业物联网工程”,由省农委会同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气象局、省农科院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六)关于“推进农村集体各类土地所有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七)关于“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由省农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八)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由省农委会同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等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九)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由省农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关于“大规模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由省农委会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扶贫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一)关于“支持农民创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二)关于“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区”,由省农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扶贫办、省粮食局、省气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三)关于“各级财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农支出结构,积极整合支农资金,加大投入,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高标准农田、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农业公共品牌、设施农业、农业物联网、农业科技研发与推广、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新型农民培训”,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四)关于“落实土地出让收益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新增耕地占用税全部用于农业等政策”,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地税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五)关于“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加大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力度”,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新农办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六)关于“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由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七)关于“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由省纪委会同省农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八)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由省林业厅会同省编办、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四十九)关于“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由省金融办会同安徽银监局、安徽保监局、安徽证监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农信社、省农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委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一)关于“举办现代农业发展培训班。将农业现代化纳入各市、县党委和政府‘三农’工作考核内容,纳入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绩效考评内容。加强各级党委农村综合机构建设”,由省委组织部会同省编办、省农委、安徽检验检疫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五十二)关于“研究制定农业现代化考核评价意见”,由省农委会同安徽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等部门负责落实。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好相关任务。牵头单位对分工任务总负责,及时汇报进展情况;其他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积极配合、密切协作。需增加参加单位的,由牵头单位商有关单位确定。对未列入本通知的任务,请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各责任单位要抓紧研究进一步落实的措施。属于工作举措的,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属于制度建设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相关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三)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分解任务的落实情况。各牵头部门要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牵头负责工作的落实情况报送省农委。省农委要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按年度将各项任务落实情况汇总报省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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